非法經營食鹽犯罪是否成立犯罪的律師辯護
發表時間:2017-10-17 14:29:1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經營食鹽犯罪是否成立犯罪的律師辯護,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立案追訴標準(二)》第79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該標準沿用了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刑事辯護律師在辯護過程中具體把握以下幾點:(1)“食鹽”作相對廣義還是俠義的理解,除了直接食用的鹽,是否包括制作食品所用的鹽,以及在食鹽中添加營養強化劑、藥物、調味品等生產加工而成的各種食鹽。(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規定,采取了情節加數額的混合式規定,此處的數額必須“十噸以上”,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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