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形態辯護
發表時間:2017-10-16 19:55:0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形態辯護,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既遂形態認定
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既遂形態較為復雜。以窩藏方式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應當是將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隱藏起來才算既遂;以轉移方式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其既遂并不以物品運抵目的地為必要,一旦著手轉移,將贓物移離原所在地,即為犯罪既遂;以代為銷售方式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應以銷出贓物為既遂;而以收購方式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則不在此限,只要收購行為完成,不問是否有銷售行為,也不管是否銷出贓物,均構成既遂;以其他方法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其既遂標準須根據行為的特點具體認定,不可能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另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幾種常見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行為方式是常聯結在一起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1.代為銷售贓物后侵占銷售款的,是成立一罪還是數罪?代為銷售贓物的行為人代為銷售贓物后侵占銷售款的行為,乍看與侵占罪中的侵占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的行為相似,但實際上二者有著本質的不同。侵占罪中的侵占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的行為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行為人先以合法方式持有他人的財物,而后才將該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拒不退還。因此,認定某一行為是否屬于侵占罪中的侵占行為,首先就需確定行為人非法占為已有的財物是否為其已合法持有的財物。代為銷售贓物的行為人持有銷售款,顯然不具有合法依據,不是合法持有。因此,其侵占銷售款的行為,也不符合侵占罪中的侵占行為的特征,這種。隋況只能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罪。
2.行為人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有關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其他罪名,如窩藏他人用犯罪手段所得的槍支,除觸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外,還觸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罪名;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倒賣他人犯罪所得的珍貴文物非法出境的,還觸犯走私文物罪罪名;轉移他人犯罪所得的毒品,還觸犯運輸毒品罪罪名;等等。這些情形有的屬于想象競合犯,有的屬于法條競合。對此,應分別。隋況以想象競合犯或者法條競合的有關原理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之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構成《刑法》第312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191條或者第349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實際上也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問題。
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共同犯罪認定
在此問題上需要探討的是:在本犯行為人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為人之間無事前通謀的情況下,本犯行為人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為人共同對本犯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予以窩藏、轉移、收購、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雙方是否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共犯?從辯護律師角度看,除本犯行為人事后教唆他人為自己窩藏、轉移、收購、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其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情況,雙方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共同犯罪外,其他情況下,本犯窩藏、轉移、收購、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不管其是單獨還是與他人合謀實施,對本犯來說其本質上都是一種事后不可罰的行為。因而,對本犯的這種掩飾、隱瞞行為不再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故而本犯行為人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為人之間也不存在共犯成立的余地,而只能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為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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