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0-16 18:50:0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1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誹謗罪與侮辱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誹謗罪與侮辱罪具有諸多相似之處,如犯罪對象都是特定的自然人,構成犯罪都要求情節嚴重,并且行為在客觀上都會侵害他人的名譽、人格,在主觀上也都以敗壞他人人格、名譽為目的。所以,兩罪在司法實踐中容易被混淆。但兩罪還是存在一定區別:
一、是否以捏造行為為必要不同。本罪表現為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的行為,必須要具備憑空捏造、無中生有的行為特征;而侮辱罪并不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捏造虛假事實的行為。例如,行為人將他人的婚外性行為公然宣揚,以此來損害他人名譽、人格,屬于侮辱行為;而故意捏造他人具有婚外性行為的事實并且加以散布,則屬于誹謗行為。在行為人公然罵他人是“婊子”、“妓女”的場合,無論這樣的事實是真實的還是虛假的,被害人都有口難言,有損其名譽,故對此無須判斷真假,對行為人應以侮辱罪論處。
二、行為方式不為方式既可以是暴力行為,也可以是身體的動作,還可以是語言或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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