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應當掌握的非法侵入住宅罪認定問題
發表時間:2020-11-22 11:09:0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應當掌握的非法侵入住宅罪認定問題,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事辯護律師應當掌握的非法侵入住宅罪認定問題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與非法搜查罪的界限非法入侵住宅罪與非法搜查罪一起構成《刑法》第245條的內容。非法搜查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都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兩罪在主觀上都是故意,都是一般主體,因此,兩罪容易混淆。兩罪的主要區別在于:(1)犯罪目的不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為目的是影響他人的居住安全與生活秩序;而非法搜查罪一般是為了從人身或住宅搜索到物品或人。(2)犯罪方法不同。非法侵入住宅罪行為人采取的方法是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或經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拒絕退出。而非法搜查罪行為人采取的主要方法是對住宅或人身進行搜查、檢查,對人身的搜查主要表現為對人身各個部位進行仔細檢查。對住宅的搜查主要是對其結構、空間及其擺放物進行搜索查看。(3)犯罪對象不同。非法侵入住宅罪是直接指向住宅,一般不包括人身;而非法搜查罪的對象既可以是住宅也可以是人身。(4)犯罪的持續時間不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為持續時間較長;而非法搜查罪的行為一般持續時間較短。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既有非法侵入住宅,又有非法搜查行為的,究竟定何罪,容易產生分歧。對此,關鍵要弄清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和犯罪方法。當行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為了進行非法搜查,這時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只是非法搜查的一個步驟,于是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與非法搜查的行為之間構成吸收犯,應按照吸收犯的處斷原則進行處理,以后一行為吸收前一行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為是為了影響他人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寧且情節惡劣于后一行為時,則以前一行為吸收后一行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實施非法入侵住宅罪的行為人一般并不單單實行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其實施非法強行侵入的行為常常是為了某種財產利益,或泄憤報復、奸淫等。所以,該非法侵入行為又常常與其他犯罪行為結合在一起,如非法侵入住宅后進行盜竊、強奸、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或破壞財產等,在這種情況下,非法侵入住宅只是為了實施另一個犯罪手段,可以說,它是實施其他犯罪的必經步驟。因此,對這種牽連關系應按照行為人旨在實施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不應按數罪并罰處理。通常只是對那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嚴重妨礙了他人居住與生活安寧,而又不構成其他犯罪的,才能單獨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處理。
三、對非法侵入住宅行為的防衛問題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權,因此,受害人可以對該犯罪行為進行正當防衛。對于一般侵入行為應采用勸阻的辦法,不宜采用暴力防衛,只有在攔阻無效、行為人實施強行侵入的情況下才能依據《刑法》第20條第1、2款之規定進行防衛,防衛的暴力程度不能超過必要限度。依據《刑法》第20條第3款之規定,只有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才不負刑事責任。因此,不能用致命的器械來預防其住宅免受非法侵入,這類器械主要指電網、伏擊槍、致命的陷阱等。但是,非致命的器械應該是許可的,如帶刺的金屬網、帶尖刺的門、柵欄、圍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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