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20-11-22 11:01:0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76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既遂、未遂形態認定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屬于行為犯,其既遂標準應為購買行為的完成。購買行為完成的標志是購買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能構成未遂。比如,討價還價過程中被抓獲。當然,正確認定未遂,還要界定清楚購買行為的“著手”。有觀點認為,購買的著手是指已開始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接、收、取等動作,如伸手去接出售人遞過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約定地點,伸手去取出售的事先放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我們認為,不能把購買的著手界定在接、收、取等動作。購買行為包括議價、付款、取得等行為,取得只是購買的最后行為。購買的著手應界定為開始議價。
一、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一)如何理解《刑法》第208條第2款的規定
《刑法》第208條第2款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205條、第206條、第207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該款事實上是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牽連犯處罰的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手段行為,虛開或者出售行為是目的行為,二者具有牽連關系;而且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自己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為了虛開或出售,即主觀上具有牽連意圖,這符合牽連犯的特征。對于牽連犯,理論上是擇一重罪處斷。就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言,前者的法定刑小于后者,即使法律不明文規定,也自然以后者論處。詳言之,《刑法》第208條第2款規定了三種情況:
(1)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的。這種情況實質上分別觸犯了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構成牽連犯,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2)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又出售的。這種情況分別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量刑。
(3)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出售的。這種情況分別構成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以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量刑。
(二)購買后,既出售又虛開情形的處理
這種情況,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或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數罪并罰。因為《刑法》第208條第2款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205條、第206條、第207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從理論上講,行為人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目的無非是出售牟利或虛開騙稅。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即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行為人主觀上也具有牽連意圖,屬于牽連犯。對此,應從一重罪處斷。刑法規定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或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其實就是適用牽連犯理論的結果。但行為人既出售又虛開的行為如互相獨立,自然要數罪并罰。
(三)購買真偽兩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購買真偽兩種增值稅專用發票,無論是同時購買,還是先后購買,不進行數罪并罰,僅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數額累計。因為該罪屬于選擇性罪名,實施選擇性罪名中的多種或一種行為,都僅構成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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