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1-10 14:49:1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6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徇私枉法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徇私枉法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誣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與誣告陷害罪的主要區別是:(1)犯罪的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一般是司法工作人員;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權使無罪的人受追訴,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行為一定與職務活動有關;而誣告陷害罪的行為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加以告發,它與行為人是否擔任職務或擔任何種職務無關。如果司法工作人員不是利用職務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則不能構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誣告陷害罪論處。(3)犯罪的客體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誣告陷害罪雖然也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
(二)徇私枉法罪與包庇罪的界限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作虛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毀滅罪證,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徇私枉法罪與包庇罪的主要區別是:(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而包庇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包庇罪。(2)犯罪手段不同。本罪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辦案活動,實現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包庇罪則不是要求通過辦案活動實現包庇罪犯的目的。(3)犯罪發生的時間不同。本罪的包庇行為,一般發生在判決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在判決生效之后,實施舞弊行為,放走罪犯,使其逃脫懲罰的,則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而不能以本罪論處;而包庇罪的包庇行為,既可能在偵查、預審、起訴、審判階段實施,也可能在判決之后實施。
(三)徇私枉法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徇私枉法罪與偽證罪的主要區別在于:(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而偽證罪的主體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上必須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而偽證罪除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具有一定的身份,并有可能利用職務之便作偽證外,證人只是具有證人的身份,了解案件情況的人,不要求身份條件和具有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本罪的犯罪手段廣泛,除在制造偽證,隱匿、銷毀證明材料上與偽證罪相同外,還可以在起訴、審判過程中曲解或濫用法律條文,玩弄或違反訴訟程序,使無罪的人受追訴、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訴;而偽證罪的行為人只能在偵查、審判過程中作虛假證明、作不符合事實的記錄、作違背事實的鑒定、作不符合原意的翻譯。(3)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是簡單客體,只侵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偽證罪是復雜客體,既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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