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概述、認定及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10 14:06:3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概述、認定及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四百二十五條(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1998年8月12日[1998]軍檢字第17號)第425條的規定,本罪由軍事檢察院直接受理
【本罪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
擅離軍事職守罪與逃離部隊罪都有擅自離職的表現,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擅離軍事職守罪侵害的是軍隊的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行為人所違反的是指揮和值班、值勤人員的特殊職責要求;而逃離部隊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行為人所違反的是現役軍人依法服兵役的職責要求。
2.擅離軍事職守罪只能發生在指揮和值班、值勤過程中,行為人離開了特定的崗位,而且造成了嚴重后果,但并不要求行為人離開了部隊;而逃避部隊罪可以發生在任何時候,行為人必須離開部隊,但并不要求客觀上造成了嚴重后果。
3.擅離軍事職守罪的主體是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而逃離部隊罪的主體是任何現役軍人。
4.擅離軍事職守罪是過失犯罪,而逃離部隊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在擔負指揮工作或者在值班、值勤時逃離部隊的,從形式上看只實施了一個逃離部隊的行為,實際上他是先實施了擅離職守的行為,而后又實施了逃離部隊的行為。因此,其前后兩個行為如果分別構成擅離軍事職守罪和逃離部隊罪的,則應實行數罪并罰。
【本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在脫離崗位不履行職責上有相似之處,但構成要件有所不同。后者沒有犯罪主體的限制,而前者限定為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后者限定為戰時,前者平時也可以構成,戰時則是加重處罰的條件;后者不要求造成具體的危害后果,前者必須造成嚴重后果;后者是故意犯罪,前者是過失犯罪。如果在具體案件中出現犯罪競合現象,如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面臨戰斗任務時而逃離崗位,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戰時臨陣脫逃罪定罪處罰。
【處罰】
依照本條的規定,平時犯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貽誤重要戰機,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造成部隊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嚴重毀損,發生其他重要損害。
以上就是關于: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概述、認定及處罰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