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實務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10 14:09:0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實務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四百二十七條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是關于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規定。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是指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
本法對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和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存在部分的法規競合關系,即本法第397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可以包括一部分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對這種情況,根據刑法理論對法規競合問題的處理原則,即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優先于一般規定適用,當軍隊的各級首長和指揮人員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時,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論處。
(二)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之處在于:
1.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所侵害的是軍隊中正當行使指揮權的秩序,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害的是工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秩序。
2.在犯罪的客觀方面,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表現范圍比較廣泛,并未局限在違反哪一方面的職責,而重大責任事故罪表現范圍相對較窄,限定在生產作業過程中。
3.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主體是軍隊中各級首長和指揮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企業的生產管理人員。
另外,為了體現軍法從嚴的原則,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法定刑要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法定刑要重。在具體案件中,這兩種犯罪可能發生犯罪競合現象,即軍隊工礦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在生產過程中,指使部屬實施違反職責的行為,如軍械修理所的所長在維修火炮過程中,指使維修人員不按操作程序進行檢修,以致發生嚴重事故的。對這種情況,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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