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違反職責罪與非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1-10 13:46:0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軍人違反職責罪與非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軍職罪與非罪界限,兩者之間容易混淆的,主要是違反軍紀行為與違反軍法犯罪行為的界限。因為這兩種行為相互聯系,十分密切,稍不注意,就會區別不清,或者是把犯罪錯定為違紀,或者是相反,把違紀誤定為犯罪,造成錯判。區分犯罪與違紀行為時應當注意:
1.要以本章的規定為依據。凡是違反軍人職責的行為,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是軍人違反職責犯罪。那么,其他的一般違反《內務條令》《紀律條令》等條令、條例的行為,自然是違反軍紀的行為,更不能按犯罪行為論處。
2.嚴格按照本章規定的具體軍職罪的罪狀,根據違反軍人職責行為的事實、情節、性質和后果,從犯罪構成的條件上加以區分,以確認行為的主觀惡性是否惡劣,客觀行為的時間、地點、侵害的對象和手段等事實情節是輕是重,性質是否嚴重,對國家利益造成的危害是大是小,從而分析判斷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有這樣,才能劃清違紀與犯罪、輕罪與重罪的界限。
總之,區別的關鍵在于根據行為的具體事實、情節和危害結果,按照規定的罪狀和主要特征,加以分析判定。如本章對有些罪規定只要實施了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就認為是犯罪;有些罪則要求行為必須是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有些罪則規定必須是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有些罪不僅規定要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還必須同時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有些罪則規定只要行為是在戰時的特定時間、特定場所、特定地區所實施的,就構成犯罪;還有些罪則要求必須是特定的人員、特定的手段所實施的行為,才構成犯罪,否則就不認為是犯罪,等等。例如,武器裝備肇事罪,本章規定必須是“情節嚴重,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這就是說,只追究那些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危害重大的肇事者的刑事責任;對于一般的肇事行為,包括入伍不久、沒有熟練掌握武器裝備的性能而發生事故的行為,都不能以犯罪論處。又如,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按照本章第426條的規定,只有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才構成犯罪;一般的不服從管理教育、不服從指揮和頂撞領導的,不屬犯罪行為,只能視為違紀行為;等等。
以上就是關于:軍人違反職責罪與非罪的界限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