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1-10 10:37:0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是指對于國家賦予的權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正常的行政執法活動和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追究活動;玩忽職守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行為方式是工商、稅務、海關、人民銀行、行政監察等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行為;而玩忽職守罪的行為方式是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3)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政執法人員,即代表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具有行政處罰權的人員;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隊、政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4)主觀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要求具有徇私動機為必要條件;而玩忽職守罪在主觀上通常表現為過失,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表現為放任的故意,這主要存在于行為人故意不履行或者放棄職守的情形當中。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與徇私枉法罪的共同之處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在犯罪的主觀方面相同。兩罪均屬于故意犯罪,主觀上均出于徇私情、私利。二是犯罪的目的和結果相同。兩罪均可能導致有罪的人逃脫法律追究和刑事制裁。三是兩罪均屬于特殊主體的職務犯罪。兩罪的區別主要是:(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行政執法人員,即代表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并具有行政處罰權的人員;而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體則是司法工作人員,即具有刑事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人員。(2)侵犯的客體不完全相同。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秩序;而徇私枉法罪所侵犯的客體只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秩序。(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行為表現方式是工商、稅務、海關、人民銀行、行政監察等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行為;而徇私枉法罪的行為表現方式則是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4)構成犯罪的情節要求不同。本罪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徇私枉法罪中的行為構成犯罪則沒有%隋節嚴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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