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10 10:45:0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83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罪數形態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1)既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又走私其他特殊物品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行為人既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又走私其他特殊物品的案件存在按照一罪處理還是按照數罪處理的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對于上述情況應當實行數罪并罰。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能實行數罪并罰,一人一次既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又走私其他特殊物品,屬于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成立想象競合,應當按照其中的一個重罪處罰。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分歧,主要是對“一次走私行為”的理解不同。前一種觀點認為,一次走私包含了多個走私行為,而后一種觀點則認為,一次走私僅指一個走私行為。由于現行《刑法》已將原有走私罪變成一個二級類罪名,根據走私的對象不同,將其分解為多種具體走私罪名,實際上是把原有走私罪的犯罪構成分解成多種具體走私罪的犯罪構成。在此狀況下評價“一次走私行為”標準,實際上已由原來概括的走私罪的一個犯罪構成擬制出的一個法律行為標準轉變為以現有的多個具體走私罪的犯罪構成擬制出的多個法律行為標準。在這種標準下,我們不能再看到上述的“一次走私行為”,馬上就聯想到“一個走私行為”,因為這種事實經驗上的現象并不一定等于犯罪構成時的要件,犯罪構成要件的確定并不是單純的現象記錄,而是目的思考的產物。《刑法》已將傳統走私罪因走私對象的不同而規定了不同的走私犯罪,且各種走私犯罪的具體犯罪構成之間不發生任何的包容關系或交叉關系,因此從這一角度觀察,“一次走私行為”因走私對象的多樣性,實際上已衍變成“多個不同的具體走私行為”。所以在這里如再把“一次走私行為”作為想象競合犯來看待,顯屬錯誤。一次走私行為實為數罪,應實行數罪并罰。
但是,對于這種一次走私多種貨物、物品的情況,也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第一,行為人具有多種走私故意的情況,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走私的既有普通貨物、物品,又有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構成犯罪的,以實際走私的貨物、物品定罪處罰;構成數罪的,實行數罪并罰。第二,行為人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情況,即行為人對自己具體走私對象認識不明確,但是無論是普通的貨物、物品還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都不影響行為人的走私故意,對此應當按照其實際走私的貨物、物品定罪;構成數罪的,實行數罪并罰。第三,行為人受蒙騙而發生認識錯誤的情況,即行為人因受蒙騙,以為自己只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而實際上在普通貨物、物品中夾藏有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對此,仍應以實際走私的對象定罪處罰;構成數罪的,實行數罪并罰,但可以從輕處罰。例如,2003年年初,被告人林某某從福建老家來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打工,受雇于香港“楊老板”和同鄉“阿帥”(另案處理),負責從香港走私進口的盜版光盤的接貨、重新包裝、聯系下家運走、向委托代理報關方交付有關費用等工作。2003年3月3日,香港老板委托陽春市財貿實業發展總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佛山海關涪口辦事處申報進口一個20尺瀝青貨柜,被佛山海關查驗發現貨柜瀝青桶內夾藏了大量的光盤。當貨柜運往南海區瀝北管理區香基路舊電器城南西區115號鋪面,被告人林某某按照老板指示準備接貨時被當場抓獲。繳獲貨柜瀝青桶內夾藏光盤456800張,經審查鑒定,其中有6000張光盤屬淫穢物品,其余450800張盜版光盤經海關核稅部門核定,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幣203830元。被告人林某某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走私淫穢物品罪,應數罪并罰。
(2)為走私而向海關人員行賄的情形。對此,要分兩種情況處理:第一,行為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行為被查處后為逃避制裁而向海關人員行賄的情況。這種情況要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行賄罪進行數罪并罰。因為走私行為與行賄行為不存在法律上的關聯,并分別獨立構成犯罪,所以應當數罪并罰。第二,行為人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行為的順利進行而向海關人員行賄的情況。這種情況屬于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處罰。行賄行為是方法行為,走私行為是目的行為,二者具有方法與目的的牽連關系。行為人主觀上也具有牽連意圖,因為行為人知道自己行賄的目的是為了走私的順利。
(3)行為人為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構成犯罪的,也屬于牽連犯,是方法與目的的牽連。
(4)為走私而騙購外匯的情形。根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款的規定,以進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為目的,使用虛假、無效的憑證、商業單據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應當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5)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過程中以暴力抗拒緝私的情形。依據《刑法》第157條第2款的規定,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過程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就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妨害公務罪實行數罪并罰。值得注意的是,構成妨害公務罪的暴力不包括致人重傷、死亡的情形。如果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過程中使用暴力方法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則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實行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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