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犯罪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9 11:51:1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0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犯罪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節錄)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第三條.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下列可移動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征集、購買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屬于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三)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固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走私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三、《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2010年9月5日國務院公布)(略)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87年11月27日法(研)發[1987]32號)(節錄)
二、盜掘古墓葬、古文化遺址
(一)按照國家文物主管部門的規定,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古遺址,受國家保護;辛亥革命以后,與著名歷史事件有關的名人墓葬、遺址和紀念地,也視同古墓葬、古遺址,受國家保護。
(二)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私自挖掘古墓葬、古文化遺址的,以盜竊罪論處。處理這類案件,不以被盜掘的古墓葬、古遺址是否已確定為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限,但對于盜掘已被確定為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墓葬、古遺址(包括國家級、省級和縣級)的,應從重處罰。
(三)對盜掘中竊取文物和破壞文物的,均應以盜竊罪論處,根據被盜、被毀文物所應評定的級別等情節予以處罰。
(四)盜掘古墓葬、古遺址,以盜竊罪論處的案件,在量刑幅度上,可以參照盜竊館藏文物的量刑標準,予以處罰。
(五)盜掘古墓葬、古遺址,雖未竊取到文物,但情節嚴重的,也應以盜竊罪處罰;如在盜掘古墓葬、古遺址時,破壞了經鑒定屬于不能移動的珍貴文物,應依法從重處罰。(六)對于群眾性的盜掘古墓葬、古遺址案件,要實行懲辦少數、教育多數的原則,區別對待。懲處的重點應當是盜掘集團或者聚眾盜掘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教唆犯,慣犯,累犯,與投機倒把、走私、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的罪犯有勾結的主要犯罪分子。(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施工、生產中出土的文物進行哄搶或者私分、私留的,對參與人員分別以搶奪罪或者盜竊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的,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但文物必須追繳,送文物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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