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認定和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9 11:51:4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6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認定和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可以從兩個方面對其加以區分:(1)看其掘取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是故意實施的還是過失實施的,如果屬于過失行為則不構成犯罪。(2)看其掘取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是否經過了國家文化主管部門的批準,如果屬于經過批準的行為,即使在掘取過程中造成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毀壞的,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玩忽職守罪等其他罪論處。
2.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和國家的財產所有權;而盜竊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前者侵犯的對象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是不可再生物,一般是不能以金額計算的,一旦遭到破壞,損失無法挽回;后者侵犯的對象是一般的公私財物。(2)客觀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違反文物保護法規,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私自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其行為方式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而且不論是否竊得文物,只要實施了盜掘行為,就構成本罪。后者則表現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構成犯罪必須以盜竊數額較大為前提,如果未竊取到財物,就是盜竊未遂。
3.本罪與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界限
(1)犯罪對萎,不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限于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對象則限于珍貴文物、名勝古跡。
(2)在客觀方面,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表現為私自掘取的行為,其行為方式多為秘密的;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則表現為損毀行為,其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包括搗毀、損壞、污損、拆除、挖掘、焚燒等行為。
(3)在主觀方面,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則只是出于損毀的故意,其動機可能多種多樣,但并無對文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具有極高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應受到特別重點的保護。被盜掘竊取的文物等級及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應請專家鑒定。(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對首要分子應作為打擊重點,嚴厲懲處。(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是指三次以上。(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由于行為人盜掘技術、手段的原因往往會給被盜掘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造成損壞甚至嚴重損壞的后果,其行為既觸犯了本罪,又觸犯了故意損毀文物罪。對這種情況應擇一重罪即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定罪處罰。對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又竊取文物的,行為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其中的文物。
如果采取秘密方式盜掘、竊取其中的文物,+客觀上犯罪手段與盜竊罪相同,過去對這種行為是按照盜竊罪處理的,但刑法規定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之后,對這種行為就不能再以盜竊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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