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8 15:43:2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0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搜查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本罪與搜查工作中的錯誤行為的界限
例如,偵查人員依法搜查時沒有請見證人到場,或者沒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搜查婦女身體時不是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等,屬于合法搜查中的錯誤行為。
2.本罪與以非法搜查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為了查找失物)為前提的,如果行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為了搶劫)而對他人人身或住宅進行搜查的,應以目的行為吸收非法搜查行為,按目的行為定罪,如定搶劫罪。
3.本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
兩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牽連關系。當行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為了進行非法搜查時,一般以后一行為吸收前一行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為情節惡劣而后一行為情節一般,則以前一行為吸收后一行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4.本罪與搶劫罪、盜竊罪、侮辱婦女罪等的界限
后面這些犯罪在客觀方面亦可能采取非法搜查的行為,此時非法搜查僅是實施其犯罪的手段行為,如盜竊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盜走他人珍貴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牽連行為,此時,如果構成他罪的,應擇一重罪即后者定罪科刑。倘若不構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后僅是盜取少量財物,但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則可以以本罪論處,而把其他行為作為本罪的一個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5.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證件罪的界限
一般情況下,本罪與后者不會發生混淆。但在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司法機關的搜查證后又進行非法搜查的,其即觸犯本罪與后罪,對之,可以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進行處理。如果行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偽造司法機關的搜查證后又冒充司法人員進行搜查,且劫取他人財物的,則應以搶劫罪定罪科刑,而不是構成本罪,亦不是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等。
找刑事辯護律師上南京刑事律師網(http://www.xgbdr.com),知名南京律師提供刑事案件律師辯護.
以上就是關于:非法搜查罪的認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