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中的輕傷害、輕微傷害、重傷害的界限
發表時間:2020-11-25 20:25:5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9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故意傷害罪中的輕傷害、輕微傷害、重傷害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區分故意傷害罪中罪與非罪的界限,還應注意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故意傷害罪的構成,除未遂形態外,都必須以造成被害人傷害為前提。本條對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只在第2款明確規定了“重傷”的一種情形,第1款實際上指的是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情形。有些人認為,損傷程度凡是未達到本法第95條規定的重傷標準的,就是輕傷;有傷害沒有造成重傷的,就是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罪。這是不正確的。因為對人體的損傷除了重傷害外,還包括輕傷和輕微傷害兩種情況。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并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內。在一般情況下,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決定了對行為人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應否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因此,區分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的。區分輕傷害和輕微傷害,主要應根據以下原則來進行:凡是損傷伴有輕度器官功能障礙,受傷當時或治療過程中對生命均無危險,或治療后只使勞動能力有輕度下降的,都屬于輕傷;凡是損傷僅僅引起機體暫時和輕微的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復的,就屬于輕微傷害(表皮擦傷、剝脫、小范圍的皮下血腫以及一些極輕微的骨折等)。輕傷害與輕微傷害區別的主要標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自行修復。一般說來,輕微傷害不需要專門的手術治療,人體通過自身的代償功能便能使其復原,或者僅采取簡單的醫療手段和護理就能使傷勢很快痊愈。而輕傷害在通常情況下都必須進行專門的治療,有時還需要特殊護理。否則傷勢就有可能惡化、感染或引起其他嚴重的并發癥和后遺癥。
本法第95條,對于重傷,在法律上作了三項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下發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又詳細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輕傷害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對各種形式的輕傷作了具體的規定。
對于重傷害、輕傷害的認定,要區別各種不同情況,綜合考慮全面因素,然后才能得出正確結論。輕傷害,一般主要根據不法侵害人實施侵害行為時當場所造成的傷害情況,重傷害則要綜合考慮不法侵害行為當場造成的傷害、并發癥、后遺癥等后果,然后才能得出是否屬于重傷的結論。受傷當時傷情很重,但未出現并發癥,也未留下后遺癥者,也要認定為重傷。如,由于被割破血管,失血過多而休克,經及時搶救而脫險,事后恢復正常,仍然要認定為重傷害。再如,被害人在受害當時傷勢較輕,但由于與這一傷害行為關系密切的原因而引起并發癥致人致殘或器官功能喪失者,仍然要認定為重傷。如果受害人受害傷情較輕,只是由于醫療事故而引起嚴重后遺癥的,則屬于另一個因果關系所確定的責任,不能只因造成嚴重后果就確定傷害人的重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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