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認定和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7 14:39:4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1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認定和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與偽造、變造信用證罪的界限
本罪是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信用證明,不一定是侶信用證明;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機構的經濟損失。而偽造、變造信月證罪,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其所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是假的,直接破壞銀行對信用證削管理秩序和造成銀行的錢款損失。
二、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穿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本質上屬于一種玩忽職守行為。為了體現嚴厲打擊這類犯罪行為,本條將這種行為從玩忽職守罪中獨立出來,規定了新的罪名。
三、處罰:
1.自然人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單位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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