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相關罪名的區分
發表時間:2017-11-07 14:14:4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相關罪名的區分,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侵害的客體不同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侵害的客體是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其中,侵犯商標專用權是主要方面。而后者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中,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主要方面。
2.客觀要件不同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情況值得注意,其一是行為人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上的商標是假冒商標而在產品中摻雜、摻假,然后予以銷售,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只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論處;其二是行為人明知所銷售的商品上的商標是假冒商品,且在所售產品中摻雜、摻假的,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該如何處理?能否按想象競合犯處理?南京刑辯律師認為,這種情況不能按想象競合犯處理,因為這種情況下的行為人是先后出于兩個不同的故意,實施了性質不同的兩個行為,只不過,這兩個行為有程度上的重合,但確是實質上的數罪,故只以吸收行為所構成的罪論處,即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論處。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界限
根據本法第213條的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區別主要是:
1.犯罪對象不同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注冊的商標。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假冒注冊商標罪卻表現為行為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在實踐中,有兩種情況不好認定,一種情況是,行為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后,又將該種商品出售,獲取非法利益,該如何定性?南京刑辯律師認為,這屬于吸收犯,前行為是吸收行為,后行為是被吸收行為,前后兩種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整個犯罪過程,彼此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后行為是前行為的必然結果。這種情況只按假冒注冊商標罪一罪認定,而不再認定為兩罪實行并罰。另一種情況是,數個行為人出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共同故意,分工協作,有的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這類商品,該如何定性?南京刑辯律師認為,這種情況下,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是假冒注冊商標共同犯罪的一個組成部分,只能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一罪認定,銷售這類商品的人實際上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
以上就是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相關罪名的區分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