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20-11-22 22:36:2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本罪與逃稅罪的界限
兩罪同屬危害稅收犯罪,但在犯罪構成諸要件方面有著顯著區別:
1.在犯罪客觀方面,逃稅罪通常是納稅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節,實施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報納稅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逃避應繳納的稅款。騙取出口退稅則是行為人在商品的出口環節,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款。應當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環節,只有行為人在根本沒有出口貨物,而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對有些納稅人雖有商品出口,而采取在數量上以少報多,在價格上以低報高等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應當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分別情況進行定罪處罰:(1)對納稅人騙取稅款未超過其所繳納的稅款的,應以逃稅罪定罪處罰;(2)納稅人騙取稅款超過其所繳納的稅款的,對超過的部分,應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并可適用數罪并罰。
2.在犯罪主體方面,逃稅罪是特殊主體,通常只能由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構成,并且突出表現在該納稅人必須對其所逃稅款負有納稅的義務。騙取出口退稅罪是一般主體,可由納稅人構成,也可由非納稅人構成,并且突出表現在該行為人通常不是其所騙稅收的納稅人。
3.在犯罪的主觀方面,騙取出口退稅罪與逃稅罪同為故意犯罪,但兩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逃稅罪的目的,是行為人在有納稅義務的情況下,不繳或少繳稅款,逃避納稅義務。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則是行為人在未實際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下,從國家的出口退稅款中獲取非法利益。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欺騙性是本罪的本質特征。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單位或個人以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為目的,采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搞假貨物報關出口騙取貨物出口報關單、內外勾結提供出口收匯單證等欺騙手段,非法組織虛假的出口退稅憑證,在根本未交納稅款的情況下,從稅務機關或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行為。因此,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實質上是一種詐騙的行為。近些年來,詐騙犯罪的手段越來越多,詐騙的對象也越來越廣,如信用證詐騙、金融票據詐騙、保險詐騙、合同詐騙、騙取出口退稅等,為了有效地懲治這些犯罪行為,本法分別單獨規定了罪名和法定刑。按照特別規定優于普通規定的原則,凡符合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構成要件的,直接以騙取出口退稅定罪處罰,不再以一般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本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界限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程度,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騙取出口退稅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同屬危害稅收征管類犯罪,兩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首先其區別主要表現在客觀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節實施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在商品的出口環節實施假報出口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行為。其聯系主要表現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本身是行為人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實施又以行為人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為必要的環節。可見,騙取出口退稅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之間存在著密切的牽連關系。當行為人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向稅務機關申請出口退稅,數額較大時,該行為人就同時觸犯了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兩個罪名,但在處理時可按其中的一個重罪定罪,從重處罰,不適用數罪并罰。當然,如果行為人未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申請出口退稅,而是用于申請抵扣稅款或者非法出售,則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而應當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逃稅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之中的一個重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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