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發表時間:2017-11-06 15:33:3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3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郵件,除信件外,還包括客戶送交郵政企業寄遞的包裹、匯款通知、報刊和其他印刷品等物品;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信件,范圍相對較窄。
(2)客觀方面行為表現不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兩者差別明顯。同時,本罪是結果犯,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成立犯罪;而侵犯通信自由罪作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非法開拆、隱匿或者毀棄他人信件的行為即可成立犯罪。
(3)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郵政工作人員構成;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二)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與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界限
本罪和后罪在主體上均是由郵政工作人員構成,在區分上有一定的難度,一般認為兩者的區別在于:
(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郵政管理秩序;而后罪的客體不僅包括國家的郵政管理秩序,還包括被害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郵件;而后罪的犯罪對象除郵件外,還包括電報。
(3)客觀方面行為表現不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是一種未盡職責的不作為;而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開拆、隱匿或者毀棄他人郵件、電報的行為,是一種積極的作為行為。
二、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一)停止形態認定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以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為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如果僅有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但未造成重大的損失,則不構成犯罪。因此,本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不存在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問題。
(二)罪數形態認定
在實踐中,郵政工作人員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同時,又私自開拆、隱匿或毀棄郵件的行為時有發生,對此涉及一罪與數罪問題,需要慎重認定。
如果郵政工作人員故意開拆、隱匿或者毀棄延誤投遞的郵件,但未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由于尚未達到成立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標準,因此,應當以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罪論處。
如果行為人故意延誤投遞郵件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后,又將郵件私自開拆、隱匿、毀棄的,應當認為同時觸犯了本罪和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罪,應予以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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