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侮辱尸體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發表時間:2017-11-06 15:15:4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盜竊、侮辱尸體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盜竊、侮辱尸體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盜竊尸體罪與盜竊罪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界限
由于犯罪對象的不同,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很明顯。在實踐中,以尸體作為盜竊對象的,構成本罪,以尸體之外的財物作為盜竊對象且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構成盜竊罪。
本罪與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區別關鍵在于:(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尸體;而后罪的犯罪對象則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上采取的是自認為不為他人所知曉的方式秘密地移轉尸體的占有;而后罪的客觀方面既可以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也可以是公開的。
(二)侮辱尸體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區分兩罪的關鍵在于:(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限于尸體;而后罪的犯罪對象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在實踐中,名義上侮辱死者,實際上侮辱死者家屬的,應當認為構成侮辱罪。(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本罪對尸體的侮辱行為既可以是秘密實施的,也可以是公開實施的;而后罪以公然實施侮辱行為為必要,否則不成立侮辱罪。(3)追訴方式有所不同。本罪屬于公訴罪,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為追訴方式;后罪是典型的親告罪,除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公民提起告訴為必要。
二、盜竊、侮辱尸體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盜竊、侮辱尸體罪是選擇性罪名,無論行為人僅僅實施了盜竊尸體行為或者侮辱尸體行為,還是同時實施盜竊并侮辱尸體的行為,均只構成一罪。
如果殺人完畢后出于侮辱尸體的故意又對尸體進行侮辱的,行為人出于兩個故意,實施了兩個行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和侮辱尸體罪進行數罪并罰。但倘若行為人并非出于侮辱尸體的故意,而是為了毀滅罪證而對尸體予以肢解、破壞的,屬于事后不可罰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一罪論處。
行為人在盜竊墓葬時,如果既盜竊了尸體又盜竊了墓中的陪葬品,數額較大的,應以盜竊尸體罪與盜竊罪兩罪并罰。
以上就是關于:盜竊、侮辱尸體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