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國旗、國徽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發表時間:2017-11-06 15:00:5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4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侮辱國旗、國徽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侮辱國旗、國徽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侮辱國旗、國徽罪與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
一般情況下本罪與后兩種犯罪不難區分,但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會損害國家形象和尊嚴,可能煽動起一些人對國家和政府的不滿和蔑視,因此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對國旗、國徽的管理制度與國家的尊嚴;而后兩罪的犯罪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要求行為人在公眾場合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而后兩罪主要以發表演講、散布謠言、散發反動傳單等方式進行,且不要求在公眾場合實施。
(3)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使國旗、國徽受到侮辱;而后兩罪的犯罪目的是推翻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侮辱國旗、國徽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在司法實務中,一般情況下兩罪是不難區分的。但是行為人如果采用焚燒、毀損、涂劃等方式毀壞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國旗、國徽時,會同時構成對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的毀壞,此種情況應屬于刑法上的想象競合犯,對此應從一重罪處斷。
二、侮辱國旗、國徽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侮辱國旗、國徽罪屬于選擇性罪名,無論行為人侮辱的是國旗還是國徽,或者同時侮辱國旗、國徽,都只構成一罪,不能進行數罪并罰。
如果行為人以侮辱國旗、國徽為手段,又實施了煽動分裂國家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等其他目的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屬于牽連犯;如果行為人對國旗、國徽的侮辱行為同時又觸犯了其他罪名,如焚燒國旗引起火災危及公安安全等,則屬于想象競合犯。對上述兩種情況,一般都不進行數罪并罰,而是從一重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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