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7 13:16:0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危害國家安全罪要求行為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而本罪則不要求這一目的。因此,以本罪為手段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而本罪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是危害結果或者造成的危險是否已經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如果危害結果或者造成的危險已經達到上述程度,則該行為構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否則應當以本罪論處。
(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是:(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播的數據和應用程序;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犯罪對象是一般的機器設備等生產資料。(2)后果要求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要求后果嚴重;而破壞生產經營罪則沒有這方面的要求。如果行為人實施本罪的犯罪行為,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但是足以破壞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的,對其行為可以認定為破壞生產經營罪。
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為手段又實施其他犯罪的,或者以其他犯罪為手段又實施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應當按照牽連犯的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處罰。
在實施了本罪后又另起犯意實施其他犯罪或者在實施了其他犯罪后又另起犯意實施了本罪的,這時應當將本罪和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例如,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后又另起犯意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并造成了嚴重后果的,應當對行為人以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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