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
發表時間:2017-10-27 13:18:2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4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與其他類型的計算機犯罪的界限
本罪與其他類型的計算機犯罪,如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最關鍵的區別在于:其他類型的計算機犯罪都是利用各種手段直接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侵入、破壞或截取數據;而本罪在實質上是對以上各種計算機犯罪的幫助行為。由于《刑法修正案(七)》已經將這種幫助行為規定為一種獨立的犯罪,所以對這種行為就不能再認定為其他類型的計算機犯罪的幫助犯,而只能單獨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論處。
(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與利用計算機實施的盜竊罪、貪污罪、金融詐騙罪等傳統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與利用其提供的程序、工具通過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盜竊、貪污、金融詐騙等犯罪的行為人沒有犯罪合意的,應當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論處。如果行為人與他人進行合意,為了實施盜竊、貪污、金融詐騙等犯罪而為實行者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的,應當以盜竊罪、貪污罪、金融詐騙罪等傳統犯罪的共犯論處。
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未完成形態認定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屬于刑法理論上的情節犯,一般認為其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態。這也就是說,行為人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的行為,如果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的,即構成犯罪,同時屬于犯罪既遂;反之,如果未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的,則不構成犯罪,也不存在犯罪預備、未遂或者中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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