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7 13:11:0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64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與偽造、變造、
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和信譽;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
(2)侵犯的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的對象則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
(3)行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為方式僅限于偽造行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行為方式則包括偽造、變造和買賣行為。因此,行為人實施變造、買賣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等行為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一)停止形態認定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并完成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不論是否發生實際的社會危害,都成立犯罪既遂。當然,偽造行為是一個過程,如果行為人的偽造行為并未實施完畢,如在偽造完成前即被抓獲,或者因技術等原因未能制造出印章等,即成立犯罪未遂。
(二)罪數形態認定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人民團體的印章。行為人同時偽造上述不同單位的印章的,仍屬于一罪而非數罪。即使行為人數次實施偽造上述單位印章的行為,作為同種數罪一般也不進行數罪并罰。
如果行為人為了實施詐騙等其他犯罪而先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因而觸犯數個罪名的,構成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按牽連犯的處理原則,從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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