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3 11:16:3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90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與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界限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本罪與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都是與土地管理有關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1)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使用權,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土地特別是農用地進行保護的管理制度。(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是情節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以買賣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也即未按國家法律規定程序辦理征用或者劃撥手續的行為,或者未按規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的土地轉讓的行為。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毫不掩飾、明碼標價地將土地賣給他人收取價款和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買賣的實質而將土地賣給他人兩種行為方式。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結果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侵占農用地,數量較大,造成大量農用地毀壞的行為。(3)主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要求以牟利為目的,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
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本罪與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對合犯形態。在我國,對合犯又稱為對行犯、對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對向的行為要件的犯罪。對合犯分三種情況:一是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如行賄罪與受賄罪;三是只處罰一方的行為(片面的對合犯),如銷售偽劣產品罪,購買者一般不為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與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第二種情形的對合犯,即都以非法轉讓或倒賣的土地為犯罪對象,罪名與法定刑各不相同。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在本質上屬于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是一般主體犯罪,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在本質上屬于典型的瀆職犯罪,只能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本罪既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單位犯罪,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只有單位犯罪。但是,本罪與后兩罪在特殊情況下存在著對合關系,即本罪行為人通過行賄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行為實現其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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