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20-11-22 12:02:1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4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侵犯商業秘密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213條的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主要區別在于: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商業秘密權;而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二是犯罪對象不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商業秘密;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則是注冊商標。三是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侵犯商業秘密罪與假冒專利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216條的規定,假冒專利罪,是指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罪與假冒專利罪的主要區別在于: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商業秘密權;而假冒專利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專利權。二是犯罪對象不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商業秘密;而假冒專利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專利。商業秘密不具有公開性,僅為所有人或使用人掌握,可能被人竊取或泄露,不存在假冒的可能性,而專利具有公開性,并不會被人竊取或泄露,但存在著被他人假冒的可能性。三是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而假冒專利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專利法規,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侵犯商業秘密罪與故意(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398條的規定,故意(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罪與故意(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要區別在于: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商業秘密權;而故意(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二是犯罪對象不同。侵犯商業秘密罪侵害的對象是他人的商業秘密,主要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而故意(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侵害的對象是國家秘密,主要包括財政、國防、外交、財經、文教、科學等方面的秘密。三是罪過形式不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而故意(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罪過形式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情況,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
在司法實踐當中,侵犯商業秘密罪與故意(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在有些情況下,也有可能存在相互交叉的情況。《保守國家秘密法》第8條第四、五項規定,國家秘密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和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而有些商業秘密在我國也有可能被列為國家秘密,在這種情況下,商業秘密也是國家秘密,則出現法條競合的現象,在處理這種案件時,應擇一重罪罰;①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出于過失,就只能以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論處,因為過失不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四)侵犯商業秘密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111條的規定,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是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主要區別為: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的商業秘密權;而后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安全和利益。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對象為商業秘密,主要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而后罪的犯罪對象為國家秘密,具體包括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其他經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保守國家秘密法》第2條規定的事項。三是客觀方面不同。侵犯商業秘密罪是結果犯,構成該罪必須要造成重大損失;而后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行為即可構成該罪。此外,前罪的行為人可以是為境內的機構、組織、人員服務,也可以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服務;而后罪的行為人則僅限于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服務。
(五)侵犯商業秘密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或者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由于在1997年修訂《刑法》以前,我國司法界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曾普遍以盜竊罪論處,但正如前所述,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行為有其特殊性,在實踐當中,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不僅僅表現為盜竊,它還表現為披露、使用等行為方式。所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與盜竊罪的主要區別在于: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商業秘密權;而盜竊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二是犯罪對象不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犯罪對象是商業秘密;而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三是客觀方面不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而盜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或者竊取公私財物的數額不夠較大但多次秘密竊取的。這里的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己認為不會被財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現的方式,暗中將他人的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四是主觀方面不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觀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而盜竊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為直接故意,并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因此,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獲得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只能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而不能以盜竊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六項規定,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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