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23 11:05:4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7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罪數形態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第215條為本罪規定的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如果行為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則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如果行為人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則構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如果行為人既偽造、擅自制造注冊商標標識,同時又銷售這些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則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問題是,行為人把自己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直接用于自己的商品上,假冒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種商品出售,應如何處理?有人認為,對此應定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實行數罪并罰;有人認為,行為人雖然實施了兩個行為,但兩者之間存在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關系,根據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的原理,應按照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行為人把自己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直接用于自己的商品上,假冒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種商品出售,構成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處罰。
首先,在主觀上,牽連犯要求必須出于一個犯罪目的,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多個犯罪目的,則不構成牽連犯。在上述行為中,行為人具有假冒注冊商標和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兩個犯罪故意,但這兩個犯罪故意均歸于同一個犯罪目的,即謀取非法利益。因此,該行為符合牽連犯的主觀特征。
其次,在客觀上,牽連犯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數個行為,并且其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在上述行為中,行為人一方面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另一方面,也實施了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前一行為作為目的行為符合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后一行為作為手段行為符合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的構成要件。因此,該行為符合牽連犯的客觀特征。
最后,牽連犯要求數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在上述情形中,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直接體現謀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是主行為;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行為則是為了實現這一目的的方法行為。在實踐中,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往往也是為假冒注冊商標而服務。因此,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行為與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具有類型化的牽連關系,構成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處罰。
應注意的是,行為人把自己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部分用于自己的商品上,假冒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種商品出售,部分直接銷售出去,此時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應當數罪并罰。同時,仍應注意的是,數個行為人出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共同故意,分工合作,有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有人實施假冒注冊商標行為,此時,偽造、擅自制造注冊商標標識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一個組成部分,該行為應只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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