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3 10:44:5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8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與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界限
本罪與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在行為方式和對象上都有相同之處,都有組織行為,并且組織的對象都有未成年人。具體區別如下:
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社會管理秩序;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客體為殘疾人、兒童的身心健康和社會管理秩序。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與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犯罪對象是殘疾人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扒竊、盜竊、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殘疾人、兒童實施乞討行為。
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如果行為人在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時,未成年人拒絕參加,或因為其他原因受到組織者的毆打、虐待的,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此時,對組織者應按照故意傷害罪處罰,如果殺害了未成年人的,則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不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還組織未成年人進行乞討的,則應對其進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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