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選舉罪罪與非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0-23 10:31:3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9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選舉罪罪與非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破壞政黨、工會、婦聯、共青團、村民委員會或其他社會團體選舉和破壞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選舉的行為,不能構成本罪,可視其行為的性質、情節,定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公務罪等,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或批評教育。
【案例】1999年7月10日上午,安徽省蒙城縣某村在該村小學舉行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大會。村民朱某(男,38歲,初中文化)違反村委會選舉法規,在沒有經選舉委員會同意的情況下,非法接受他人委托,代為投票和填寫選票。當朱某手持32張選票到寫票室寫票時被選舉委員會成員發現后予以制止,朱某與之發生爭吵,選票被收回,朱某于是走出寫票室,大喊:“大家都走,不選了!”并朝校外走去,許多不明真相的村民在他的帶領下離開了會場,致使選舉無法繼續進行。同年7月15日,公安機關以涉嫌破壞集會罪對朱某進行立案偵查,并于7月30日執行逮捕,8月19日移送公訴機關審查起訴。
對于本案,應如何定性,公訴機關在處理過程中有以下幾種不同意見:
第一,按“破壞選舉罪”定性。理由是:(1)村委會換屆選舉是一種依法舉行的選舉活動,朱某在客觀上實施了破壞選舉的行為;(2)村委會選舉雖不是選舉人大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但從該選舉的重要性和破壞該選舉的社會危害性來看,該選舉應納入《刑法》關于“選舉”的保護范圍,以打擊此類破壞行為,維護村委會選舉的正常秩序。因此,應按《刑法》第256條規定的破壞選舉罪對朱某進行定罪處罰。
第二,按“破壞集會罪”定性。理由是:(1)村委會換屆選舉也是依法舉行的一種集會;(2)對于朱某破壞村委會選舉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集會罪,關鍵在于該行為在情節上是否屬于《刑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本案中,朱某實施的破壞村委會換屆選舉行為,造成了選舉無法繼續進行的嚴重后果。因此,應按《刑法》第298條規定的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中的“破壞集會罪”定罪處罰。
第三,按目前的立法,朱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1)按照《刑法》的規定,破壞選舉罪的成立需以“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這兩種特定場合為前提,而朱某的破壞“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行為不符合這個前提,因而不能構成破壞選舉罪;(2)從《刑法》對破壞集會罪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以下簡稱《集會游行示威法》)關于“集會”的規定來看,本案中的“集會”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集會”,因此,朱某的行為不構成破壞集會罪。
公訴機關最后采納了第三種意見,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朱某予以無罪釋放。
公訴機關采納上述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是: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則,是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準則,它要求定罪和量刑要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前提。綜觀我國目前的刑事立法,還沒有對破壞村委會選舉行為進行處理的規定。
首先,從《刑法》的內容看,既沒有專門規定破壞村委會選舉罪,也沒有任何一個其他犯罪能包括破壞村委會選舉的行為。在《刑法》規定的所有具體犯罪中,與“破壞村委會選舉”最相接近的犯罪是破壞選舉罪和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中的破壞集會罪。對于破壞選舉罪,現行《刑法》第256條已把該罪從1979年《刑法》第142條規定的“違反選舉法的規定”修改為“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這種限定說明破壞選舉罪只適用對人大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選舉行為的破壞,而不適用對村委會選舉行為的破壞。
對于破壞集會罪,因《刑法》第298條對該罪的規定是以1989年通過的《集會游行示威法》為基礎的,所以,該罪中的“集會”就必須符合后者關于“集會”的有關規定。根據《集會游行示威法》第2條等有關條款的規定,集會,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活動”;集會的舉行必須向當地主管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得到批準,且要按批準的時間、地點等進行。而按照1998年通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關于“村委會選舉”的規定,選舉村民委員會是一種產生村民委員會這種農村村民自治組織的活動,該活動無須公安機關批準;其活動地點也不一定是露天公共場所。總之,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依據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而不是《集會游行示威法》,選舉村民委員會與集會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行為。因此,破壞集會罪不能涵蓋破壞村委會選舉行為的內容。
其次,我國也沒有這方面的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雖然《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5條規定:“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但這里的“依法處理”到底依什么法,如何處理,尚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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