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21-01-03 11:55:0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7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誣告陷害罪與偽證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第305條規定的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誣告陷害罪與偽證罪在客觀上都可以通過提供虛假證據、作虛假證明的方式來陷害他人,并且都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也可能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主觀上都可以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因此,兩罪有時容易}昆淆。
兩罪的區別在于:
(1)侵犯的主要客體不同。誣告陷害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只是次要客體;而偽證罪侵害的客體主要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他人的人身權利只是隨機客體。也正因為這種區別,誣告陷害罪被歸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中,而偽證罪被歸入妨害司法的犯罪中。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
第一,誣告陷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實,多為捏造整個犯罪事實、主要犯罪事實或者對他人量刑有較大影響的犯罪事實;而偽證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其中“對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是指對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具有重要關系、對案件結論有影響的情節。
第二,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誣告陷害罪行為的實施沒有時間限制,行為人可以在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之前實施,此時的誣告陷害行為引起司法機關對他人的偵查,行為人也可以在立案偵查之后實施,此時的誣告陷害行為大多影響司法機關對他人的量刑;而偽證罪中的犯罪行為只能發生在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之后,也即虛假地證明、鑒定、記錄、翻譯行為必須發生在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之后、審判終結之前的過程中,對于在此之前或者之后的偽證行為均不能構成偽證罪。
(3)犯罪主體不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對主體的身份沒有限制,只要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但是偽證罪的主體屬于特殊主體,根據《刑法》第305條的規定,該罪的主體僅限于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在誣告陷害罪中,行為人主觀上只存在意圖陷害他人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而在偽證罪中,行為人主觀方面既可以是意圖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出于包庇他人的目的(客觀上實施的隱匿罪證的行為就是此種主觀目的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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