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摘除節育環的方式傷害婦女的行為
發表時間:2017-10-22 16:30:2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9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以摘除節育環的方式傷害婦女的行為,希望能幫助大家。
198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處利用摘除節育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分子的聯合通知》第2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私自為育齡婦女摘除節育環,方法粗野,傷害婦女身體的,依照刑法規定的傷害罪懲處。”其中“私自”,是指不具備摘除節育環的資格或者沒有得到計劃生育部門的批準而擅自對育齡婦女摘除節育環。該通知是針對當時計劃生育背景下不斷發生私自為育齡婦女摘除節育環、影響推行計劃生育的事件而出臺的,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育齡婦女的人身權利。該通知目前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行為人為了牟利而私自為婦女摘除節育環,方法粗野,進而導致了傷害婦女身體的結果時,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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