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受賄案一審辯護意見(程序部分)節錄
發表時間:2017-10-16 19:40:4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44次第二部分:程序之辯
本案審理之前的程序存在如下違法、違規、不規范和自相矛盾之處:
一、**市公安部門在本案中存在如下違法之處:
1、**市公安局憑借匿名舉報被告人涉嫌受賄而立案(見文書卷新城區派出所發破案經過:2013年11月1日,新城區派出所接匿名舉報,稱被告人涉嫌受賄----),是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2規定的。
2、新城派出所民警第一次訊問時明知任力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見證據卷第13頁),并繼續詢問偵查,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的。
3、派出所民警進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件偵查,是違反《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第22條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
4、傳喚超過12小時沒有進行任何詢問(見文書卷第3頁、證據卷12頁),被告人僅僅呆在新城區派出所,是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5規定的。
5、從2013年11月13日晚上20時開始,傳喚至次日下午16時整整20小時,沒有保障飲食和休息的權利(因為沒有記錄在案),是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6規定的。
6、明知被告人是涉嫌受賄(見發破案經過:2013年11月1日,新城區派出所接匿名舉報,稱被告人涉嫌受賄,經調查在**市交通運政稽查大隊工作期間……)案件,應當移交人民檢察院而沒有移交。
7、發破案經過僅有一名民警簽名,是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7規定的。
8、人民檢察院注明案件系公安移送,案件沒有公安移交手續,沒有移送案件通知書,是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2規定的。
9、**市公安局立案2013年11月13日僅僅憑借匿名舉報,沒有進行初查就立案,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章關于受案的規定。
10、《拘留通知書》(見文書卷第5頁)沒有辦案人員應當簽字簽署日期而沒有簽字和簽署日期。
11、公安機關僅僅只是進行訊問,沒有及時全面客觀的收集證據,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7條規定的。
二、檢察機關在起訴之前的環節存在違法、自相矛盾之處:
1、起訴書認定是**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案件全部證據均應當由檢察院偵查收集取證。但證據卷中出現了三份新城區派出所民警做的三份訊問筆錄,人民檢察院將新城派出所民警的筆錄放入證據卷宗是錯誤的。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64條的規定,即使是行政機關一發收集的陳述也應當重新收集。
2、檢察院卷宗B卷目錄注明是“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但封面注明是“公安移交”,卷宗內沒有公安移交手續,沒有移送案件通知書,顯然自相矛盾。
3、檢察院工作人員王**、姚**在沒有立案偵查(2013年11月11日、2013年11月28日)的情況下,進行取證,系屬違法。
4、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案件材料時,應當發現被告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仍然按照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批捕,是錯誤的。
5、新城派出所注明沒有涉案物品,檢察院沒有扣押物品清單,但偵查卷出現檔案袋、現金作為涉案物品沒有出現。
6、將檢察院工作人員王**、姚**在2013年11月11日和2013年11月28日所作的筆錄作為補充偵查的材料,僅僅時間上的自相矛盾已經足以證明違法。
7、檢察院以受賄罪提起公訴,但被告人被羈押的罪名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本身就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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