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遠涉嫌網絡犯罪案件補充辯護詞
發表時間:2024-03-05 16:10:5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56次王明遠涉嫌開設賭場罪(網絡犯罪)補充辯護意見
所有“賭博”網站平臺沒有取證。
王明遠“代理”的網站有一二十家,但其取證的一家都沒有,僅從王明遠電腦中取得了截屏資料(有效性暫且不論),從表面上、形式上去認定是賭博網站是難以成立的,這只是證據的一個方面,屬于單證,必須查明這個網絡的軟件程序是否有賭博性質(核心),網站注冊地及合法性,網站究竟是賭博網站還是游戲網站,是怎么賭的,網站是否非法營利,網站受益人的供述等等要件,不能說誰是主犯和事實沒有查清,直接追究中間“銀商”的法律責任。還有王明遠在每一個網站具體賺了多少錢,在玩家那里賺了多少錢,沒有一個具體數字,是大概、是可能、是總賬,沒有區分具體情況,眉毛胡子一把抓,是合法還是非法沒有一一核清。
參加“賭博”的玩家沒有追究法律責任。
從王明遠代理網站的流水看,參與“賭博”的人難以計數,不能排除有的人就是在玩游戲,而不是在賭博。在只有極少數玩家被取證,且不能完全證明是在賭博的情況下,就認定所有玩家就是賭徒,是不能成立的,或以一個人的供述代表其他人的供述,再類推網站是賭博網站,也是不能在立的(比如:有人在賭足球,辯護人們不能說組織足球比賽的和運動員就是開設賭場的)。
、“銀商”屬于法律灰色地帶。
王明遠的行為不屬于《意見》中的代理,是介于網站或代理與玩家(賭徒)之間的中介商,是網站為規避風險而衍生出的一種行業,法律上沒有明文禁止,所以在較多的判例中,在網站,賭徒被追責的情況下,才追究“銀商”的連帶責任,但基本上不起訴。與王明遠一起代理的銀商,每一個網站少則幾十個,多則幾千個,從目前了解的情況判斷,沒有被同樣追究責任,這有失法律的公平。
王明遠是中介商。
王明遠的行為是介于網站和玩家之間,他從網站上97折批發來“豆子”再零售給玩家,賺3%手續費(量相對較少),或從玩家手里收回“豆子”,賺1%手續費,再賣給其他玩家,又賺3%(量相對較多),他的利益來自玩家,不是來自網站,主要依托網站為玩家服務。
王明遠的獲利數有待認定。
一共得到的手續費是290余萬元,其中發放工資70萬元左右(不含他自己)、買電腦手機等設備20萬元左右,網站押金損失15萬元左右,還有房租、日常保障等支出,實際總的獲利小于200萬元。
總之,王明遠案件中,所有證據都沒有閉合,沒有形成證據鏈,利益來源及數量沒有搞清,僅僅是面上大概的判斷,沒有細節,沒有上下環節的證詞,基本是公安自證,不成為能法律判決的證據。退一步說,即使這些證據都成立,王明遠也只是一個銀商,也難以追究責法律任。但辯護人也不回避,辯護人認為這件事是不能干的,如果被賭徒利用,與社會治安建設是的不相符,要糾正要治理。
請法庭充分考慮辯護人的意見,特別是在定性、量刑上把好關。(具體內容詳見辯護意見及補充其他辯護意見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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