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證據程序法定原則
發表時間:2017-10-13 14:13:2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30次程序法定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基本內容有兩點: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訴訟程序應當由法律事先明確規定,也就是刑事訴訟“有法可依”;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訴訟活動應當依據國家法律規定的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也就是刑事訴訟“有法必依”。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審查、核實、認定證據。”這是程序法定的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在證據部分的具體化,對于審判環節、乃至整個刑事訴訟切實貫徹落實程序法定原則,具有重要意義。
需要提及的是,本條在起草和征求意見過程中,對于是否需要保留“收集”一詞,有關方面存在不同認識。有觀點認為,本條系原則性的一般規定,基于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能和居中性特征,不宜保留“收集”。對于審判人員在特殊情況下依申請收集證據,可以作出專門規定,不必納入一般原則。經認真研究,未采納上述意見,仍然保留了“收集”一詞。主要考慮如下:其一,審判人員也履行一定的收集證據職責,在一般性規定中作出原則規定,有利于規范審判人員的收集證據行為。其二,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居中性特性并不排斥審判人員在必要的情況下對證據的收集,這有利于準確查明案件事實情況,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宗旨和當前的司法實際。
審判人員審查、核實和認定證據遵守程序法定原則,是現代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對于維護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人權,具有重要意義。基于我國當前的司法國情,對于程序法定原則中的“法”宜作廣義理解,不限于法律,還包括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予以細化和補充的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這實際上更為有利于規范審判人員的行為,確保其更為規范地收集、審查、核實、認定證據。基于上述考慮,為確保程序法定原則在證據部分的貫徹落實,需要注意幾下幾點:
1.收集、審查、核實、認定證據的相關規定具有明確性和可操作性。程序法定要求對刑事訴訟程序作出明確和可操作的規定,從而為司法機關嚴格遵守法定程序進行刑事訴訟奠定基礎。就法律規定而言,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證據部分的條文大幅增加,且相關法律規定從原則變為具體細化,可操作性明顯增強。然而,任何法律規定都難以窮盡復雜的司法現實,需要通過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予以補充;而且,普遍適用于紛繁復雜的司法現實的法律規定必然會具有相對的抽象性和概括性,需要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予以進一步細化,以適用于具體案件。因此,在刑事訴訟法進一步豐富和發展證據部分規定之余,通過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方式進一步完善規范審查、核實、認定證據的相關規定,同程序法定原則并不沖突,相反,是落實程序法定原則的應有之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和司法實踐具體情況,對證據制度作出了全面、系統、具體的規定,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證據審查、核實和認定的“有法可依”,為在證據領域切實貫徹程序法定原則創造了前提條件。
2.審判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收集、審查、核實、認定證據的相關規定。在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證據制度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審判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在審查、核實和判斷證據的過程中不僅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也同樣應當嚴格遵守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證據審查、核實、認定的相關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切實提高依法審查、判斷、認定證據和認定案件事實的能力,確保刑事案件審判的質量和效率。
3.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和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關于違法取證相應法律后果的規定。程序法定原則的貫徹,必須以確立和執行違法制裁為后盾。一方面,對于違反法定程序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的行為應當予以制裁,依法追究紀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這是當然之義。更為重要的是,審判人員在刑事案件的審判過程中,對于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的,要堅決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以凸顯程序法定原則的程序性法律后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各類證據的排除作出了具體規定,并設專節對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作出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切實依照法定程序運用程序性制裁規定。除了依法排除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外,也要對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物證、書證予以排除。同時,對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的各類證據中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的情形,也要嚴格執行,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唯有如此,才是真正執行了關于證據收集、審查、核實、認定的規定,才能更加有效地對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和審判人員的違法取證行為予以制約,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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