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案各階段實操經驗分享
發表時間:2018-01-24 00:35:5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55次一、收案
一)回避客戶利益沖突。在決定接受新業務前,業務審查部先審核收案條件,查詢客戶檔案,如果查詢到新客戶與現有客戶有利益沖突,事務所將拒絕受理新業務。
(二)提示客戶訴訟風險。
(三)經業務審查部簽字后,辦理委托手續。
(四)承辦律師在接受律師事務所指派后,應當辦理如下事項:
1、要求委托人提供訴訟證據復印件、復制件,同時核對原件,并將原件及時交還委托人妥善保管。將收取的相關資料制作證物清單,由委托人、律師簽字附卷。
2、應當向委托人解釋和討論本案如下事項:
⑴案件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管轄;
⑵起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及其相關規定;
⑶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⑷案由是否準確;
⑸訴訟請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⑹與案件有關的法律規定;
⑺委托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答辯狀的,其訴訟請求或答辯理由是否有相關證據或證據線索支持;
⑻訴訟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⑼被告是否反訴,如反訴或有反訴可能,反訴的事實與理由;
⑽是否有申請回避的事實、理由和必要性。
(五)制定工作計劃
二、調查和收集證據
(一)根據案件情況,擬定調查計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擬證明的事實
2、確定調查對象
3、確定調查方式
4、確定調查內容
5、擬訂詢問提綱
根據案件情況,在必要時,進行現場勘驗。
(二)審查、整理證據,編制證據卷。
(三)交換證據后,補充新的證據。
(四)證據保全。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在征求委托人意見后,可以代為提出證據保全申請。
三、審理階段
(一)審查管轄及訴訟時效
(二)代理起訴和應訴
1、代理原告起訴。
⑴律師依據當事人的請求,為其代寫訴狀。
⑵律師向法院提交訴狀、證據卷、授權委托書和律師事務所函。
⑶律師向法院提交訴狀后,如法院初步審查認為立案尚需補交有關證據材料,律師應及時補交。
⑷在接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書后,律師應通知當事人及時交納訴訟費。
⑸在接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書后,律師應及時告知當事人,并可依據當事人的委托,提起上訴。
2、代理被告應訴和反訴。
⑴接受被告委托后,律師應到人民法院查閱案卷材料,并做好閱卷筆錄
⑵律師根據被告請求,可代寫答辯狀;如果被告有反訴請求和理由,律師可代其書寫反訴狀。
⑶律師經初步審查,若發現案件不屬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應及時告知被告,并可根據被告的請求在答辯期間內代其提出管轄異議。
3、代理第三人參加訴訟
⑴律師擔任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代理人,應代其撰寫具有民事訴狀性質的書面文書,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提交相應的證據。
⑵律師擔任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代理人,應代寫書面文書,提出明確的訴訟主張和理由,與利益相關的一方當事人密切配合,反駁對方當事人的訴訟主張和理由;律師經審查,發現當事人不應被追加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依據有關事實與理由,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三)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1、律師代理申請人
⑴律師代為提出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申請,應讓申請人提供被申請人銀行帳號、有價證券、房地產、機器設備、車輛、產成品、原材料等財產線索。
⑵律師代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需告知申請人提供擔保,并告知申請不當的法律后果。
⑶如采取訴前保全,律師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日內提起訴訟。
2、律師代理被申請人
⑴財產保全被申請人的律師應審查以下事項:
①申請人的申請是否錯誤;
②財產保全是否限于請求的范圍;
③申請人是否提供了擔保,擔保人是否具有擔保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④保全裁定是應申請人申請做出,還是人民法院依職權做出;
⑤被申請人是否愿意提供擔保并申請法院解除保全;
⑥是否申請復議。
⑵若被申請人愿意提供擔保,律師可代其書寫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書。
⑶在被申請人提供了足夠和有效擔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時,律師可依據當事人要求向法院領導或上級法院提出建議。
(四)庭前準備
1、查閱并摘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2、重大疑難案件,應經律師事務所集體討論研究或咨詢相關領域的專家。
3、開庭3日前應向律師事務所業務審查部匯報案件庭前準備情況。
4、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卷。
5、律師應根據被代理人提供的有關材料及閱卷情況,準備法庭調查提綱。
調查提綱包括陳述提綱、舉證提綱、質證提綱和發問提綱。
陳述提綱包括本案案情、陳述要點。
舉證提綱包括有關主體的舉證、雙方法律關系的舉證、權利侵害行為的舉證和損害事實的舉證等。陳述中涉及的事實均應有相應的證據證實。
質證提綱包括對當事人證據的質證意見,對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對自己一方證據可能提出的質證意見和反駁意見。
發問提綱包括對當事人進行發問的內容和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的提問內容。
6、確定代理思路,撰寫代理詞或代理詞提綱。
7、審查是否有回避事由,依據當事人意見,可代為提出回避申請。
8、指導當事人出庭
9、告知證人出庭作證須知,以及證人的權利、義務
10、律師根據自己的工作情況,隨時與承辦法官就開庭時間取得聯系,以便妥善安排工作,避免時間沖突。
11、特定情況下,律師無法按時出庭的,應及時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
律師申請延期開庭,未獲批準,又確實不能出庭的,應向業務審查部匯報情況,并與委托人協商,妥善解決。
(五)出席法庭
1、審查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手續,必要時,提出異議
2、法庭調查開始后,律師可代為宣讀訴狀或答辯狀,闡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
3、審判長歸納爭議焦點或法庭調查重點后,律師可提出異議和補充意見。
4、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律師應認真記錄,做好向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準備,完善庭前準備的各項調查提綱。
5、提出證據并對對方證據進行質證
6、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必要時,律師可申請重新鑒定、勘驗,要求補充證據,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申請延期審理。
7、參與法庭辯論
8、根據當事人的特別授權,參與調解、和解
(六)休庭后的工作
1、休庭后,律師應認真閱讀法庭記錄,如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申請補正。
2、休庭后,律師應按法庭要求及時提交代理詞。
3、休庭后,律師應就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與本案承辦人員辦理交接手續。需要補充證據的,律師應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交。
4、休庭后,律師在所內例會上匯報開庭情況。
(七)收到判決書后的工作
1、了解當事人是否收到裁判文書,征求當事人是否需要提起上訴、啟動再審程序;
2、根據當事人要求,辦理委托手續。二審、再審律師工作參照一審。
3、律師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代其書寫上訴狀或上訴答辯狀、再審申請書,并在法定期間提交法院。
4、沒有參加一審訴訟的律師擔任二審代理人,應通過到法院查閱案卷,與一審律師取得聯系等方式,全面了解一審情況。
5、律師應根據一審情況,做好證據補救工作,收集新的證據。
(八)執行程序中的律師工作
1、審查案件情況,辦理委托手續
2、律師接受執行申請人的委托后,應為其代書申請執行書
3、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被執行人未按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變賣、損毀財產的,律師可以申請執行人員查封、扣押或立即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
5、出現可變更和追加執行主體時,律師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出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的申請。
6、執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異議的,申請執行人的律師應審查其異議是否成立。律師認為異議不能成立的,應向人民法院提供異議不能成立的意見和理由。
7、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律師應在征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后,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
8、律師接受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案外人及被強制執行財產的第三人的委托后,如果認為執行無誤的,應根據委托人的客觀情況和利益履行代理職責;如果確有法定事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的,可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律師應為其代書執行異議書。
9、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律師應征詢委托人是否提出破產申請。
10、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財產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義務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申請執行人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律師應代理委托人提出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的申請。
申請執行人申請參與分配的,律師應當向原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由原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轉交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
11、參與分配的申請執行人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律師應代其主張優先受償權。
12、被執行人或其擔保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如果其擔保不符合擔保法有關規定的,律師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責令被執行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
13、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后,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律師應代申請執行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執行被執行人的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
14、在執行中,律師可以根據委托人的授權,與對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方式、期限等。
15、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的,律師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代申請執行人提出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申請。
16、執行中需辦理產權證照、股權等轉移手續的,律師應代委托人審查其合法性。
17、受托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律師,在收取執行款項后,應盡快將款項轉交申請執行人,不得私自動用
四、結案
(一)律師應主動與法院取得聯系,及時領取裁判文書。
(二)客戶服務部應督促當事人交回辦案跟蹤卡,并向客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報告。
(三)結案標準,但本節5規定的除外
1、審判程序中,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經客戶簽署意見后結案。
2、執行程序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結案:
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履行完畢;
⑵人民法院裁定執行終結;
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⑷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
(四)律師應妥善保管案卷,嚴防遺失或被人盜取,更不得隨意給他人傳閱。
(五)結案后10日內,律師書寫結案報告或其他結案文書,整理案卷歸檔,歸檔要求案卷完整、有序。
1、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隱瞞事實的,律師可以拒絕代理,經律師事務所收集證據,查明事實后,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關系,記錄在卷,并整理案卷歸檔。
2、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師在代理期間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代理的,當事人有權選擇是否在本所范圍內繼續委托,律師事務所應當滿足當事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繼續委托的,應當記錄在案,辦理有關手續并整理歸檔。
3、承辦業務過程中,提前解除委托關系的,應當寫出辦案總結,說明提前解除委托關系的原因,并附上相關解除委托關系的手續,整理案卷歸檔。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