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會見應注意的事項
發表時間:2017-10-17 14:45:0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23次1.不得為犯罪嫌疑人傳遞物品、信函,不得將通訊工具借給其使用
在實務中,有些律師可能因為不能正確應對來自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壓力,或者受到委托人的欺騙,有意或者無意地在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屬之間充當“信使”的角色。例如,為雙方傳遞物品、信函,將自己的通訊工具借給犯罪嫌疑人與外界進行通話等。這樣的做法本身不但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還可能幫助犯罪嫌疑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嚴重的情況下還可能導致對律師刑事責任的追究。因此,律師在面對為犯罪嫌疑人傳遞物品、信函或者將通訊工具借給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要求時,應當明確拒絕,即使由
此承擔喪失客戶的后果。
2.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進行妨礙司法機關
訴訟活動的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款規定:“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刑法》第306條更是明確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屬于“辯護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因此,作為辯護律師,應該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通過自己的會見,幫助犯罪嫌疑人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偽造無罪、罪輕的證據,從而干擾正常的司法活動。
3.不得暗示、指使、誘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行賄
我國《刑法》中明確規定了行賄罪和介紹賄賂罪。《律師法》中也明確規定,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偵查階段,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和家屬都希望律師能盡快會見到犯罪嫌疑人,希望犯罪嫌疑人能盡快出來,或者希望犯罪嫌疑人在羈押場所不遭罪,律師面對這種情況可以理解家屬的心情,但要堅持原則,絕不能暗示、指使、誘導當事人向有關機關或者人員行賄,以達到不法目的。
4.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或者知悉的其他情況或信息
《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會見活動是律師的執業活動之一,律師對在會見過程中獲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委托人的隱私、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泄露個人隱私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處罰。因此,對于個人隱私的保密,不但是辯護律師的權利,也是辯護律師的義務。
當然,辯護律師如果在會見過程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則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這是法律規定的辯護人的告知義務,但這里所涉及的犯罪僅限于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其他犯罪不在告知的義務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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