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進行法律援助的基本知識
發表時間:2020-11-13 10:07:3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28次一、刑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階段
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將提供法律援助的訴訟階段,從審判階段提前至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對于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法定援助條件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就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符合酌定援助條件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則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則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刑事律師接收法律援助案件程序
不論是法定援助案件還是酌定援助案件,都是由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書》,然后向律師事務所發放《指派通知書》,律師事務所須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在規定的時間內安排承辦的律師,并將承辦律師的姓名和聯系方式告知法律援助機構,然后承辦律師再與法律援助機構取得聯系,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承辦律師出具《法律援助中心(處)介紹信》和《法律援助公函》,然后承辦律師持該《法律援助中心(處)介紹信》、《法律援助公函》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事務所函》到承辦機關辦理手續。
當地財政部門按照一定標準進行補貼支出。法律援助律師行使相關權利時,比如復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等,相關司法機關應當免收或者減收費用。
此外,律師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法律援助業務規程,做好會見、閱卷、調查取證、解答咨詢、參加庭審等工作,依法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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