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的范圍
發表時間:2017-10-13 14:15:3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39次辯護人是被告人的法定訴訟權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人辯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對辯護人的范圍作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五條作了進一步明確。據此,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利。但是,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1)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于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5)人民陪審員;(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第(4)項至第(7)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系在《回避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基礎上修改而來。《回避規定》第九條規定:“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所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此次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應當除外。經研究認為,上述意見確有道理,予以采納,增加了“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托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處理但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辯護。”《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有些案件的被告人雖然并非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但犯罪實施存在關聯,如毒品犯罪的上下家;有些共同犯罪案件雖然系共同犯罪案件,但分案處理。如果一名辯護人同時為上述兩類案件中的兩名以上被告人提供辯護,勢必存在“利益沖突”,可能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影響案件公正審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作了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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