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罪的共同犯罪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17 14:22:2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443次第一,串通投標罪屬于必要共犯形態。所謂必要共犯,是指法律規定必須有兩個以上犯罪主體才能成立犯罪的一種特殊共同犯罪形態。從《刑法》對串通投標罪的規定來看,必須有兩個以上主體才談得上串通問題,所以,串通投標罪不可能是單獨犯罪,只能是共同犯罪。
第二,串通投標罪對向行為的定性。在串通投標過程中,往往存在對向行為,對于特殊的對向行為,法律規定按照他罪處理的,則整體上不構成共同犯罪。
對向行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除了根據刑法理論來判斷外,一個重要的依據就是看法律對這種情形是否有特別規定。《招標投標法》第63條規定:“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根據這一條文以及《刑法》的相關規定,結合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刑法》第168條關于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法》第397條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招投標過程中,故意串通投標,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或者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分別按照特別法條的規定來處理,即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或者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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