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分
發表時間:2017-10-17 14:22:4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187次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而串通投標罪的后果之一是給國家、集體或者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失。
二罪都是發生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與合同有關,但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純粹是把合同當作犯罪手段來利用;而串通投標罪中,行為人只是惡意串通,通過不正當競爭的手段,達到牟取不正當超額利潤的目的,簽訂的合同還是要履行的,否則,其高額利潤就無從獲得。
在刑事案件中,擅自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串通投標以外的其他方式騙取中標的行為,就會涉及合同詐騙罪的問題。在行為人以他人名義投標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是經他人同意或者提供相關資質證明予以協助進行投標的,當然可以認定雙方共同實施了非法串通投標行為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行為人未經同意而擅用他人名義甚至偽造相關證明文件參加投標的,即便行為人可能因假冒多人進行投標而壟斷了整個投標活動,但因為名義上的多個投標人實際上只是行為人一人,不具備兩個以上主體勾結串通的情況,不能認定為串通投標行為。如果因行為人擅自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串通投標以外的其他方式騙取中標而造成嚴重危害后果達到犯罪程度的,可以考慮按照合同詐騙罪或非法經營罪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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