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程序中形成的卷宗應當移送法院
發表時間:2024-10-19 12:48:2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83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的工作職責: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很清楚,檢察官在審查起訴程序中的工作內容,要審查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等,這是檢察官履行刑事檢察監督的具體職責,這當然是一種獨立于偵查程序之外的法律監督程序,是審查起訴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這里的“記錄在案”應當這么理解。檢察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要制作訊問筆錄;聽取辯護人意見的,要制作接待筆錄;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的,也要制作詢問筆錄、接待筆錄。這些筆錄,都是“記錄在案”,都要“附卷”。
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一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既然是證據,而且還是公訴人自己收集的證據,就應當移送給法庭。
這里的“附卷”,應當這么理解。附卷,附到卷宗之中。犯罪嫌疑人在被訊問過程中,所發表的有罪供述或者無罪辯解,是法定的證據種類;被害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也是法定的證據種類;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發表的意見,是案件中的重要文書資料。這些對定罪量刑具有直接意義,必須定入卷宗、以備后查。
將審查起訴的案卷提交給法庭,是有明確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這里的案卷材料、證據,當然不僅僅限定于偵查機關收集、形成的案卷材料、證據,也應該包括檢察機關收集、形成的案卷材料、證據。
最高法、最高檢《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也規定,“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應當將案卷材料和全部證據移送人民法院,包括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證人改變證言的材料,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證據材料。”還有《刑訴規則》第三百六十條。
最高檢《刑訴規則》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后,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需要出示、宣讀、播放有關證據的,可以申請法庭出示、宣讀、播放”,這里的“全部案卷材料”,不管你怎么閱讀、如何理解,也得不出要將審查程序中收集的證據材料剔除的結論。
因此,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程序中形成的卷宗應當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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