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進式推進審查逮捕環節證據審查
發表時間:2024-09-10 11:42:5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618次輕罪案件審查逮捕環節的證據審查與運用,是以高質效辦案推進檢察工作現代化的重要抓手。輕罪案件審查逮捕環節的證據審查與運用應當遞進式地從三個層面予以推進,這不僅有助于厘清審查逮捕環節證據審查運用的要點,也有助于解決審查逮捕中的證據審查難題。
輕罪案件審查逮捕環節證據審查與運用的原則。
一是全面審查原則。審查逮捕環節必須全面審查逮捕的條件,即“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和“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逮捕的核心條件是犯罪嫌疑人妨礙訴訟活動的社會危險性程度。因此,對于輕罪案件,應格外重視審查體現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和逮捕必要性的相關證據,不能僅以“輕罪”為由否定適用逮捕措施。
二是比例原則。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應當遵循比例原則,逮捕亦不例外。對于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高的輕罪案件,還需重點審查逮捕必要性的相關證據,綜合評估取保候審對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的防控能力。對社會危險性高且有逮捕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則應當適用逮捕。
第一層:對犯罪事實及刑罰要件的證據審查與運用。
審查逮捕的第一步是對證明犯罪事實及刑罰要件的證據進行審查,所審查的證據與起訴、審判的證據范圍無異,即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各類證據材料。
一方面,結合刑法分則規定的涉嫌罪名構成要件,檢察官應親歷性審查相關證據材料的客觀性、合法性,以及與“有犯罪事實發生”“犯罪嫌疑人實施該犯罪事實”的關聯程度,關注對證據證明力的綜合全面審查,判斷是否達到了“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證明標準。
另一方面,嚴格對量刑相關證據的審查。通常輕罪案件的刑罰較輕緩,實際判處管制、拘役、單處罰金、免除刑罰的不在少數,但絕大多數罪名的法定刑均涉及徒刑以上刑罰。若刑罰要件的證據審查簡單以涉嫌罪名的法定刑為標準,易影響輕罪案件中逮捕措施的準確適用。
因此,輕罪案件審查逮捕應根據全案證據分析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法定刑檔次,重點審查量刑相關證據對宣告刑的影響程度。
第二層:對社會危險性要件的證據審查與運用。
在對犯罪事實及刑罰要件的證據審查完畢、符合犯罪事實及刑罰要件后,接下來再進行社會危險性要件的證據審查。
社會危險性是審查逮捕措施適用的核心要件,應當嚴格把握輕罪案件中社會危險性相關證據的審查運用。社會危險性是犯罪嫌疑人未來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的可能性,是一種現實、具體的可能性,檢察機關必須基于證據材料予以審慎評估。偵查機關應當主動或者按照檢察機關要求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證據,并隨案移送至檢察機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29條至第133條列舉了認定社會危險性的相關因素,但上述條文列舉的僅是評估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的參考指引,社會危險性的相關影響因素遠不止這些,檢察官還需綜合審查運用更多與社會危險性相關的證據,具體包括:證明犯罪性質、情節、后果的證據;犯罪嫌疑人的主體情況證據,如是否是未成年人、嚴重疾病患者、盲聾啞人,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等;與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相關的其他證據,如認罪認罰、自首、坦白、立功、積極退贓、獲得諒解、達成和解等從寬處理情節和前科劣跡、累犯等從嚴處理情節。
檢察機關應當在綜合審查社會危險性相關證據的基礎上,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運用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審慎評估輕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程度。
必要時,檢察官應當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等方式,審查核實相關證據,判斷其與社會危險性之間邏輯、經驗上的聯系。同時,需要注意具體案情具體評估,如輕傷害案件要細致審查傷情鑒定、抓獲經過、犯罪嫌疑人精神狀態,重點調查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之間的關系以及案件發生的原因等。當下,檢察機關在積極推進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試點工作,科學的量化評估結果可以作為衡量社會危險性高低的重要參考。
第三層對逮捕必要性要件的證據審查與運用。
在社會危險性要件證據審查完畢后,輕罪案件應增加對逮捕必要性相關證據的專門審查。
逮捕必要性的認定需要綜合審查各類證據材料,關鍵在于審查取保候審對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的防控能力。這與第二個層面社會危險性證據審查的思維邏輯相反,是對犯罪嫌疑人符合社會危險性要件的反向審查,更側重審查案件客觀情況與取保候審防范社會危險性的邏輯聯系,重點是綜合具體案情和相關證據評估取保候審對犯罪嫌疑人的約束力。具體而言:
一是審查犯罪嫌疑人社會聯系的證據材料。綜合審查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情況、家庭情況、居住地址、職業、收入等,進而評估適用取保候審時犯罪嫌疑人的社會聯系在防范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中的作用。
二是審查評估保證人防范犯罪嫌疑人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能力,重點審查保證人基本情況、擔保意愿和擔保條件,尤其是保證人監督被保證人遵守義務、發現違法情況及時報告的能力。
三是審查保證金對犯罪嫌疑人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約束力,綜合考慮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案件性質、情節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審查評估相當數額的保證金對犯罪嫌疑人不妨礙訴訟活動的擔保能力。
四是審查非羈押性強制措施智能化監管的證據材料。現代科技手段有效加強了對非羈押人員的監管,能夠提升取保候審防范犯罪嫌疑人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能性。檢察機關應當綜合評估當地采用電子手銬、非羈押應用軟件等所提升的取保候審的風險防控能力。
原文標題:遞進式推進審查逮捕環節證據審查運用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張吉喜,西南政法大學刑事檢察研究中心教授
呂明輝,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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