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視角的證據審查與證明標準
發表時間:2024-09-10 11:34:3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61次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指出,刑事檢察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必須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著力推動構建以證據為中心的刑事指控體系,堅決防止和糾正冤錯案件。刑事案件的辦理主要是圍繞證據展開的,對證據審查運用的好壞直接關系刑事案件辦理質效,辦理輕罪案件,更應當注重對證據的審查和證明標準的把握。
一是堅持客觀公正、全面審查的原則。
輕罪案件大部分事實較為簡單,不少案件呈現出單人單次、持續時間較短、涉案金額不大等特點,同時犯罪嫌疑人大多認罪認罰,加之輕罪案件快速處理的要求,在案件辦理中,不僅要重視對犯罪嫌疑人有罪證據的審查,也要重視對無罪、罪輕證據的收集、審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解意見,對關鍵證據的印證等。如果偵查人員在獲得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后,忽視對案件其他證據的收集,那么檢察人員基于有罪供述厘定基本犯罪事實后,也容易忽視對核心證據的印證,一旦有罪供述出現疑點,或者其他關鍵證據被推翻,案件往往會陷入僵局。司法實踐中,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口頭上表示認罪認罰,但供述內容卻避重就輕,甚至是無罪辯解,如詐騙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雖表示認罪認罰,但對錢款去向表示用于所承諾事項的辦理,本質上是對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此時,要仔細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針對辯解開展補充偵查工作,避免因證據未及時收集導致后續指控犯罪困難。因此,辦理輕罪案件要注意避免有罪推定思維,全面收集和審查有罪無罪、罪重罪輕證據,確保后續定罪準確、量刑恰當。
二是準確把握罪與非罪、違法與犯罪界限。
輕微犯罪首先面臨對行為人是否構罪以及是否以刑事犯罪處罰的審查。部分輕微犯罪處于罪與非罪的臨界點,如何準確認定犯罪、準確運用起訴裁量權出罪考驗檢察人員的證據審查能力和司法處斷能力,是檢察官對案件的首要判斷。對輕微犯罪案件的審查,不能簡單對照犯罪構成和追訴標準認定犯罪,而要對犯罪事實、情節等證據全面審查,綜合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
特別是要強化對情節證據的審查,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依法作出出罪處理;
對犯罪情節較輕的,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進行實質判斷,具體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
第一,不能僅因行為人的行為符合追訴標準而忽視其危害后果、程度,機械入罪。例如,盜竊數額極低的多次盜竊行為,要將行為的刑事違法程度與行為的危害后果輕重進行綜合評判,有的盜竊行為雖然達到“多次”標準,但只有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與刑法所要懲罰的標準具有相當性,才能認定構成犯罪,不能簡單依照次數或金額入罪處理。
第二,對于抽象危險犯,不能僅因實施了抽象危險行為即予以入罪,而應從行為的危險性程度是否可能引發嚴重危害后果綜合判斷。2023年“兩高兩部”發布的《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中,即不以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的標準簡單入罪,而要對醉酒程度以及危害后果進行綜合評價。當然,如果抽象危險行為本身的危險性高,引發嚴重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大,則實施該行為即認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定罪處理。
第三,對于行政犯要從刑法法益是否受到侵害進行實質判斷,避免將僅違反行政管理法規但未損害刑法保護法益的行為簡單入罪處理,要為行政處罰留有空間。
三是注重技術性證據的實質審查。
輕罪案件大多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因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和證明犯罪難度有所降低。但也可能導致司法人員過度依賴認罪供述,忽視對客觀證據的收集和審查。
一方面,要重視客觀證據的收集。言詞證據的可變性、不穩定性是證據審查的難點,客觀證據也常面臨時效短、易滅失等難題,因此應當及時收集相應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如,辦理涉“兩卡”犯罪案件往往面臨主觀明知、故意的證明難題,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已經供述,而忽視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客觀證據的收集,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變供,極有可能錯過最佳取證時機。
另一方面,要注重對客觀證據的審查,特別要注重對技術性證據的實質審查。輕傷害案件中的傷情鑒定意見、盜竊案件中的價格認定報告、醉駕案件中的酒精檢測報告等,都是認定案件的關鍵技術性證據。但在對輕微犯罪案件的審查中,容易出現對技術性證據結論過于依賴,缺乏實質審查的問題。一旦技術性證據出現變化被推翻,將導致推翻全案的認定。如,危險駕駛等交通類犯罪案件,一旦在血液提取、保存、送檢等方面不規范而又沒有及時作出實質審查,則可能導致錯案發生,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是注重言詞證據合法性和證明力的審查。
一方面,要注重審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本身的自愿性、合法性,加強對口供與其他證據印證情況的審查。
另一方面,要加強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真實性的審查。同時,也要加強對言詞證據證明力的審查判斷。言詞證據因受限于當事人的認知、記憶、利益沖突等因素,真實性、可靠性的判斷是難點。例如,輕傷害案件中,如果客觀證據缺失,往往呈現言詞證據相互矛盾的情況,有些甚至出現一對一證據矛盾的情形,此時,對于案件事實,不能以言詞證據數量的多少認定,而應加強對言詞證據證明力的審查判斷。要注重通過證人與案件當事人的親疏關系、與案件關聯緊密程度,以及自身可能對案件的感知程度等綜合判斷言詞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在相互矛盾的證據中厘清事實。
五是注重關鍵證據的親歷性審查。
司法辦案中,檢察人員在審查證據時不能簡單地采用書面審查方式,對于存在疑點的證據,或者對定罪量刑影響較大的關鍵證據,應當及時復核復查。如,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言詞證據存在矛盾的,檢察人員應當在案卷審查的基礎上,擬定訊問詢問提綱,有效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及證人,審查言詞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及可靠性,準確采信言詞證據。
加強審查有罪供述是否符合犯罪嫌疑人的邏輯認知,其是否真實清楚認罪的后果,是確有其罪還是為了盡快了結案件而作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述。
同時,也要重視對刑事和解真實性、自愿性的審查,刑事和解是對案件從寬處理的重要因素,要加強親歷性審查,不能僅以和解諒解書予以認定。
來源:檢察日報 原文標題:更加注重證據審查與證明標準的把握
作者:劉辰,最高人民檢察院普通犯罪檢察廳主辦檢察官、全國檢察業務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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