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人員應當將案件事實告知刑事辯護律師
發表時間:2024-07-31 13:08:2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855次案件偵查階段辦案人員無權拒絕履行告知辯護律師當前已查明案情的義務
一、偵查人員作為公權力機關的執法人員,無權拒絕履行告知辯護律師當前已查明案情的義務。偵查人員應當告知、必須告知辯護人已查明的案件事實。
二、偵查人員拒絕告知案情,剝奪了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的權利。辯護律師不了解案情,便不可能將事實與罪名相結合、判斷案件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無法發表辯護意見。
三、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閱卷權,與在偵查階段了解案情的權利,是兩碼事。
四、偵查人員無權以當事人有串供風險為借口拒絕履行告知義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38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50條 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案件有關情況,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辯護律師,并記錄在案。
《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6條之規定 辯護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后,應當告知辦案機關,并可以依法向辦案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情況,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情況,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