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的法定職責
發表時間:2024-03-08 20:11:2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95次2018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2012年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5條)
本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也就是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的職責,具體體現為:
一、刑事訴訟辯護律師責任的核心在于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這里的訴訟權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如委托辯護人、申訴、控告、申請回避、申請復議、申請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提供證據、質證、自行辯護、最后陳述、提起上訴、提起申訴等權利;其他合法權益是指訴訟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辯護人的責任只是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是所有權益,不包括不正當利益甚至非法權益,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辯護人通過請客送禮、行賄,甚至偽造證據、指使他人作偽證等手段,以達到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目的,這維護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當利益或者非法利益,對社會是有害的,甚至可能觸犯刑律,構成犯罪。
二、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
“根據事實”,就是要實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而不是猜想、推測,更不是憑空捏造。
“根據法律”,就是在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以法律作為辯護的準則和依據,無論是無罪、有罪、罪輕、罪重,都要以法律規定為依據。
“根據事實和法律”,是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準則。如果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減輕處罰而弄虛作假、違背事實和法律,則不能認為是正當履行職責。
三、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是指刑事訴訟辯護律師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證人或者被害人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申請司法機關調查取證,了解和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雖有犯罪行為但同時具有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各種證據,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有沒有坦白、自首、立功表現,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犯罪是否存在預備、未遂、中止等未完成形態等等,然后向司法機關提出有關材料和辯護意見。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