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三級階段的取保候審操作
發表時間:2024-03-01 13:34:1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71次辯護律師認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條的,律師應當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一、刑事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偵查情況,依職權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繼續采取羈押強制措施是否適當進行評估;對不適宜羈押的,辯護律師可以向看守所提出向辦案單位提出不適宜繼續羈押的申請;.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的書面辯護意見;.收集、提供不符合繼續羈押的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檢察院對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組織聽證;.駁回申請后,經依法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退回補充偵查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導致在押人員被羈押期限延長的,可以繼續申請。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對審查起訴階段未經羈押必要性審查、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訴前應當依職權開展一次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不適宜羈押的,辯護律師可以向看守所提出向辦案單位提出不適宜繼續羈押的申請: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的書面辯護意見;收集、提供不符合繼續羈押的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檢察院對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組織聽證;駁回申請后,經依法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退回補充偵查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導致在押人員被羈押期限延長的,可以繼續申請。
三、案件審理階段
對不適宜羈押的,辯護律師可以向看守所提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適宜繼續羈押的申請;收集、提供不符合繼續羈押的證據材料,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的書面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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