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機關應當依法將當時已查明的主要事實告知辯護人
發(fā)表時間:2023-03-08 08:08:5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758次偵查階段,辯護人要求公安機關聽取律師意見、要求了解案件情況時,偵查機關應當聽取,并應當依法將當時已查明的主要事實告知辯護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條: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案件有關情況,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辯護律師,并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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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傳生-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江蘇省律協(xié)會員,南京律師協(xié)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yōu)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xié)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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