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如何把握審理期限問題?
發表時間:2017-10-15 16:56:4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80次審理期限相關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層報。有權決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因特殊情況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予以批準的,可以延長審理期限一至三個月。期限屆滿案件仍然不能審結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指定管轄案件的審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轄決定書和有關案卷、證據材料之日起計算。此為新增內容。從司法實踐來看,一般是上級法院作出指定管轄決定后,公訴機關才開始將案卷移送給人民法院立案庭進行審查,二者之間相隔的時間有時候長達二、三個月。因此,對于指定管轄的案件,不能自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書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而是應當在指定管轄決定書和有關案卷、證據材料均收到開始計算。
此外,《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吸收《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明確:“審判期間,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征求意見過程中,不少意見建議將各類鑒定所占有的時間,以及審判期間查證新的立功線索所占用的時間,從審理期限中扣除。經研究認為,上述意見于法無據,未予采納。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此種情形下,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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