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侵犯商業秘密罪律師辯護要點
發表時間:2017-12-14 09:58:4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60次最近南京辯護律師參加了一場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辯護研討活動,發表了精彩的演講,得到了與會律師的一致好評。在多年的刑事辯護律師職業生涯中,侵犯商業秘密罪是南京刑事律師經常涉及的一種犯罪形態。南京刑事律師認為,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刑事犯罪,辯護律師在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辯護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該罪最特殊的特征特點,有的放矢地進行辯護,主要是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犯罪對象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最重要的屬性和本質是它是一種具有秘密性的信息,從而將它與其他公開性的信息嚴格的區分開來。商業秘密如果進入了公眾領域,成為公知信息或者公知技術,也就不成其為商業利益秘密,對這樣的信息進行利用,不具有違法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如果某一信息屬于特定領域內的一般常識或行業慣例,或者該信息通過在公開出版物媒體報告會、展覽會等方式公開披露,或者該信息可以通過公開方式與獲得,或者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結構、尺寸、材料、部件等簡單的內容,該產品進入市場后,公眾通過觀察該產品即可獲得相關信息,上述的信息都不屬于商業秘密的范圍。有時候法院或檢察院會委托托相關的鑒定機構對于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的范圍進行鑒定,但是辯護律師也要敢于質疑鑒定人的專業資質和其所作出的鑒定報告的專業性和可靠性。比如,鑒定人只能在其被委托范圍內進行鑒定,而給委托范圍的事項不能提出意見,尤其不能提出推測性的意見,律師可對鑒定報告的證據效力和證明力,結合案件予以相應的質疑。
第二,商業秘密必然具有保密性,秘密的持有人如果對于秘密尚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辯護律師可以據此質疑特定的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認定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主要包含下列的標準:權利人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圍,只對特定的人員告知內容;對于涉密載體采用防范的措施,或在涉密載體上標注保密標志;采用密碼代碼的方式傳遞涉密信息;與特定接觸涉密信息的人員簽訂了保密協議;對于存在涉密性的機器、車間、廠房等場所,為保密限制來訪或采取了其他的確保秘密的合理措施。如果權利人疏于制定和或實施保密措施,則可以認為其并不將特定的信息是作為商業秘密,也不認為其泄露將會給自己造成重大損失,辯護律師可抓住這一點,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
第三,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必須要求給被害人造成重大的損失,而重大損失如何確定損失數額就變成一個關鍵的問題。現在的鑒定機構一般采取對以研發成本為參照鑒定損失額、以商業秘密泄露后的銷售額與上一年度銷售額比較后確定損失額,以侵權人的獲利確定損失額,或者以市場上相同或相似技術的專利許可費確定損失,以上的方法都各有其缺陷,辯護人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找出其漏洞,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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