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如何向被告人、證人發問
發表時間:2017-11-20 09:33:2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877次有很多實習生和新晉律師向南京刑事律師詢問,如何提高自己的辯護技巧特別是向證人或者被告人發問的技巧,南京刑事律師對此總是不吝賜教,樂于將自己多年的經驗與大家一起分享。在多年的刑事辯護生涯中,南京刑事律師通過多次的法庭辯論,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形成了刑事案件庭審的獨特的一套技巧和方法論,現將其中發問環節較為重要的注意要點簡述如下,供大家參考。
一、向被告人發問技巧
在刑事辯護的法庭審理中,要知道如何正確地向被告人發問。刑事辯護律師會在法庭調查環節中向被告人進行發問,這個發問是法庭調查的重要環節,直接影響到對相關事實的調查和認定。因此,發問的每個問題和被告人的回答,都應當慎之又慎、字斟句酌,對于辯護的論點,起到補強和加固的作用,不應起到減分的作用。
首先,在辯護人向被告人發問的時候,不應糾纏于細枝末節的問題,而應該直接切中核心和要害的問題。發問和回答直接影響到法官對當事人有罪、無罪或者是否罪輕的內心確信。南京刑事律師曾經親眼看到一個辯護律師在辯護的時候,糾纏于被告人捅了被害人幾刀的具體數字問題,而沒有就本案的定性和是否有從寬從輕量刑的情節進行發問,這種發問不但無助于揭示刑事辯護的爭議焦點,還會讓法官和公訴人覺得非常瑣屑無聊,甚至是對被害人的不尊重,其辯護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其次,根據南京刑事律師的實踐經驗,辯護人應當發問的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被告人無罪或者其罪輕的主客觀表現;
2、被告人是否有法定的從輕量刑的情節;
3、被告人是否有酌定的從輕量刑的情節;
4、本案是否有有待厘清的疑點,從而使本案的定罪能夠排除合理懷疑。
第三,辯護人職責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做公訴人的代理人,不能詢問涉及到被告人犯罪的具體情節和構成要件,不能涉及到被告人的從重量刑的情節。為節省庭審時間、提高庭審效率,也不宜詢問公訴人已經提問過被告人的問題,至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就更不必提了。
二、向證人發問技巧
刑事庭審過程中對證人的發問要掌握一定的技巧。辯護人向證人發問的基本目的是為了厘清案件的事實,以佐證自己所提出的被告人罪輕或無罪這一主張。證人未必會配合辯護人達到這一目的,尤其是控方所提出的證人,更是對辯護人所提出的問題充滿戒心。此時,運用好一定的技巧,可有效支持己方論點,動搖控方指控的事實基礎。
首先,對于證人的作證,必須注意傾聽,只有傾聽才能發現其中的矛盾點和疑點,從而進一步通過發問揭示自相矛盾之處,動搖其證言的證明力和可信度。
其次,辯護人一定要占據主場地位,對于證人的回答的節奏和方式進行全面把控,要求證人給出明確簡潔回答,杜絕長篇大論,不給證人進一步的時間闡述對辯方不利的內容。證人拒不回答問題,或者通過各種方式回避回答問題的,辯護人可以請求法庭要求證人正面回答問題。
其三,辯護人不能給證人太多時間去思考如何回答。對于作出虛假證供的證人而言,即使他經過精心準備,能夠面對通常問的問題對答如流,他也不一定能夠想到辯方發問的所有問題,因此當他接到一個意想不到的問題的時候,他需要時間編造謊言。辯護律師必須抓住做假證證人的這個弱點,一個連珠炮的問題,充分揭露證人證言的自相矛盾之處,而且發問速度越快、連續性越強,編造謊言的時間就越短,所露出的馬腳破綻就越多,打掉證人證言的機會就越大。
其四,律師必須審時度勢,利用精準的表達、嚴密的邏輯思維,在最恰當的時機給證人最致命的打擊,徹底揭露其證言的虛假性和自相矛盾,使其完全不能被法院所采納。
第五,對公訴人對證人的誘導性發問,律師必須堅決反對,爭辯到底。比如公訴人對證人提問,你是否覺得被害人是被被告人所捅死的,這個時候辯護律師就必須對公訴人的這種提問方式堅決反對到底。證人只能就自己所看到的、所聽到的事實進行陳述和作證,而不能回答猜測性的問題,這種問題是違背證人作證的基本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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